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注意事项包括: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2)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和受遗赠的权利;3)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未履行义务导致协议解除时,可能失去受遗赠的权利;4)遗赠内容应明确财产的名称、数量和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5)扶养内容应明确提供具体的内容、办法和期限。
法律分析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无遗嘱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遗赠。遗赠人有无遗嘱能力也以遗嘱设立的当时情况为准。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遗赠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赠人设立的遗嘱不合法定形式的,遗赠无效。
4、受遗赠人须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受遗赠人。遗赠人死亡时已受孕的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但也应以活着出生的为限。
5、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事由,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当适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6、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且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同时,遗赠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给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并在遗嘱生效时仍然存活。遗赠的财产必须是遗产,并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具体情况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明确具体的提供方式、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