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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必备条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5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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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必备条件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一、股份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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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一、股份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一、股份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

【解释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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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必备条件

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担任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须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一、股份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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