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不同阶段。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做准备,而犯罪未遂是在犯罪过程中未能完成犯罪或停止犯罪行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前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者则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两者异同点包括:发生的时间
法律分析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是什么?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在于,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或者停止犯罪行为。简而言之,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做准备,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两者异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如果造成的损害则会减轻处罚的力度,因为犯罪分子如果做出了犯罪中止的行为后,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意识到了犯罪的危害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悔过意识。
拓展延伸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在主观方面,犯罪预备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犯罪未遂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在客观方面,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犯罪未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法律后果上,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而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
结语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在于,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做准备,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未能完成犯罪或者停止犯罪行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要求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两者异同点包括:发生的时间、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刑事责任以及行为结果。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现了犯罪中止的情况,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如果造成的损害则会减轻处罚的力度。
法律依据
戒严法(1996-03-01)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戒严法(1996-03-01)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