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假,公司要么同意,要么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是关于员工医疗期满继续请假的处理建议:
1、通知员工到岗。在出现员工医疗期满之后继续请休病假的情况时,公司可以先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岗工作,员工可以自主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2、提出换岗要求。如果员工仍然以病假为由拒不到岗的,此时,公司可以以适应员工的身体状况为由,提出为其变换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果员工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新安排,则可以考虑采取第三个步骤。
3、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医疗期满后持续请休病假,经公司提出调动岗位后仍然坚持不能从事工作的,公司可以通知员工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出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只是基于后续与员工协商谈判的考量,如果员工考虑到自身的情况也不愿意进行鉴定时,公司因为已经进行了提出鉴定这一步骤,就会因员工的拒绝行为而获得谈判的优势地位。但如果员工本身身体状况确实不佳,则可以省略主动提出鉴定这一步骤,直接进入协商谈判环节。因此,公司可以选择性地走这一步,员工也可以选择同意进行鉴定或者拒绝。
职工患病其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综上所述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之后,更倾向建议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略鉴定这一环节,降低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利于公司的风险,同时不再负担鉴定费这一支出项。因此,公司在分别提出上述三个要求之后,需要引导员工理性选择,告知具体的规定办法,结合员工本身的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交流,尽可能通过协商来解决。一旦协商成功,公司则只用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