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7)《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8)《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关条款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除斥期间,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才是有效的,否则可以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
一、超过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怎么办?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如果超过可撤销合同的期限,当事人不可以再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变更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