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这个不一定,看是否条例五保户的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而设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1997年底以前,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逐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底以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