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办理终止手续,为毛某支付了生活费和社保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仲裁结果:本案调解无效,裁决单位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手续,并给毛某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了生活费,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日,职工毛某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此时,毛某在单位已工作了8年。1999年6月31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书面通知毛某合同期满即终止。毛某当即向单位表示不同意,希望单位能够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表示不同意。但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办理与毛某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为毛某开具了下岗证明、支付了毛某三个月的生活费、为毛某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至1999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单位停发了毛某的生活费。1999年12月10日,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结语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的规定,本案中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手续,并给毛某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了生活费,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仲裁结果是裁决单位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