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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有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2 16: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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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有什么

律师分析。一般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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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分析。一般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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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有什么

律师分析。一般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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