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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2 16: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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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三种情况: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恶意侮辱指的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擅自创制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侵犯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法律分析;(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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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三种情况: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恶意侮辱指的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擅自创制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侵犯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法律分析;(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三种情况: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恶意侮辱指的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擅自创制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侵犯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法律分析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是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侵犯姓名权: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结语

在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方面,我们应该严禁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的行为。不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者未经同意进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都应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同样地,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如涂改、歪曲、焚烧等行为,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损害名誉权。此外,擅自创制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进行速描、偷拍等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决定、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同样应受到严厉制裁。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是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他利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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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三种情况: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恶意侮辱指的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擅自创制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侵犯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法律分析;(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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