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及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辅助作用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发起者、操纵者、邀约者、纠集者和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都可被认定为其他主犯。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辅助作用的盗窃犯是指为盗窃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人,如提供工具、对象、带路、调离监管人、搬运赃物等。
法律分析
一、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如何确定
1、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三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四是情节严重的教唆犯。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
5、搬运赃物;
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结语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包括盗窃犯罪的发起者、操纵者,邀约者、纠集者,以及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和情节严重的教唆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是主犯,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根据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共同盗窃中的帮助犯是指为实行犯创造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包括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对象,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搬运赃物等。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