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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3 0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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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商业居间和代理行为等。至于双方商行为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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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商业居间和代理行为等。至于双方商行为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商业居间和代理行为等。至于双方商行为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学说中又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存贷行为,运输商与旅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等。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商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尽相同。其中许多国家的商法确认z单方商行为或混合交易行为本质上仍属商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控制。倒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双方适用商法;。在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场合,其中一人所为行为是商行为时,对其全体适用商法。(《日本商法典》第3条、《德国商法典》第2条)而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是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结合,因此商法中的诸多统制性规定仅应适用于商人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一方当事人。(《美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1条)这一法律认识对于现代各国的商事责任制度和标准合同制度均有重要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单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集中体现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法一般规则调整与商法特别规则调整之间的关系。因此从立法学角度看,商事关系应当受到民法规则的控制;但是在民法一般规则无法调整或无法有效调整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商法规则,并令其优先适用;而在商事基本法不能有效调整或合理调整(例如单方商行为)的情况下,则应当考虑设置商法特别规则对商主体加以特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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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例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商业居间和代理行为等。至于双方商行为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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