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我国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2 21:21:36
文档

我国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推荐度:
导读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中国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一般内幕交易罪是怎么处罚的

泄露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内幕交易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有: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文档

我国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