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按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根据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和后果确定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严重侵害人身权益或特定物造成的精神损害可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二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实际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精神损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赔偿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拓展延伸
个人名誉保律制度及其实施措施
个人名誉保律制度及其实施措施是指为了维护个人名誉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措施。个人名誉是每个人的重要财产,具有社会价值和法律保护的需要。为了保护个人名誉免受侵害,法律制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这包括明确规定了对于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追究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的程序和标准等。实施措施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名誉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包括起诉、申请禁令、公开道歉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补偿受损个人的名誉损失。个人名誉保律制度及其实施措施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结语
个人名誉保律制度及其实施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为维护个人名誉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名誉权可能导致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取决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及其后果等因素。个人名誉保律制度为受损个人提供了维权途径,包括起诉、申请禁令等。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监督。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