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教唆他人进行相关交易,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包括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两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明示或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
法律分析
首先,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其次,情节严重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拓展延伸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是指在调查和审理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时,相关机关和对于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证据收集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搜集电子证据、调取通信记录、取证勘验等手段。审查标准涉及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要求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同时,还需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据的可信度。在审查过程中,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结语
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构成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包括违法所得超过一百万元、连续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要合法、合规,包括搜集电子证据、调取通信记录等手段,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