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明确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交易额、保证金、获利、多次交易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拓展延伸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要件及刑事责任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要件及刑事责任是指在未经公开披露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用或泄露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或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罪的法定要件包括:未公开的重要信息、非法获取、交易或提供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等。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信息的重要性、获取手段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行为的性质等因素。依法定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刑罚的追究,如有法定情节从重处罚。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律对其采取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涉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该罪的法定要件包括未公开的重要信息、非法获取、交易或提供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等。此类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法律对其采取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