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的保安人员需遵守国家规定,履行职责时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请的秩序维护人员属于保安员,需要上岗。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法律分析
结论:安保员,需要解析:物业公司请的秩序维护人员属于保安员,需要才能上岗。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物业公司聘请秩序维护人员时,保安员和秩序员的职责及证件要求有何区别?
物业公司聘请秩序维护人员时,保安员和秩序员的职责及证件要求存在一定的区别。保安员主要负责维护物业安全,包括巡逻、监控、门禁管理等,通常需要持有保安员证。而秩序员则着重于维护物业内部秩序,包括引导车辆停放、维持公共区域秩序等,一般不需要持有保安员证,但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体的证件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物业公司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以确保秩序维护人员的合法性和职责清晰性。
结语
结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请的秩序维护人员属于保安员,需要上岗。保安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救助工作。物业公司聘请秩序维护人员时,需了解当地的证件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职责清晰性。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