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选择起诉的诉讼的,侵权赔偿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来确定,都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形按照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对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此时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提起诉讼。具体的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立案: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证据交换。
5、开庭审理。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定或者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