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和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恶意侵权可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时,可判决最高300万元赔偿。工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可达非法经营额50%或侵权利润五倍,责任人罚款最高1万元。当事人不服可起诉,逾期未起诉需强制执行。商标侵权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工商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以后,确认公司的名称涉嫌侵犯其他公司的商标权的话,构成商标侵权肯定得对被侵权方进行赔偿的,但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毕竟商标侵权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受法律控制。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标准。首先,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其次,如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确定;若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最后,在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可在前述方法确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至三倍。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实际损失、利益或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另外,商标侵权行为还可能面临工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措施。对于不服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