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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14 20: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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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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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实践中,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宗地是否纳入储备要经过职能部门认定或严格审批。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本案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决策依法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合法的,但是储备土地是土地的一种特殊形态,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的事业法人,根据行政授权对所储备的土地行使管理权,但并不因此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其相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对产权不清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储备土地是不能办理登记的。本案中,如果该储备土地确实存在权属争议,则土地登记机构以产权存在争议为由,不予办理登记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在实践中为了解决储备土地融资等问题,允许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但由于储备土地具有短期内由储备机构代管理的特殊性,在出让土地时需要收回土地证书,由此又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对于储备土地的登记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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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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