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尚未分割前,将夫妻共同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故不构成侵占罪。案情简介
2014年3月,自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目前依然存续。
2016年3月,自诉人袁某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产,该合同载明:“乙方(买方):袁某某;所占份额:单独所有;”。
2017年9月,自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原由林某某出资首期,袁某某付按揭的房子,袁某某名字改名给林某某所有”。
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就涉案房产进行变更登记。
2019年年初,由被告人袁某某联系中介,自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以约250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房产,被告人袁某某将收取的定金19万元分两次转账给自诉人林某某,在收取到剩余房款230万余元后袁某某未再转账给自诉人林某某。
该房目前已登记在案外购房者名下。
经查,购买涉案房产由自诉人林某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37万余元,余下房款87万元由被告人袁某某办理完按揭手续并给付月供,至2019年,被告人袁某某支付了33个月的按揭款合计约19万元,自诉人林某某支付了2个月的按揭款。
指控犯罪
自诉人林某某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协议书》属于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内部协议,且是否具有效存在争议
本案中,虽然双方婚内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自诉人林某某所有,但自诉人林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目前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内部协议,且是否具有效存在争议。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尚未分割前,涉案房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涉案房产自始至终登记在被告人名下,不存在委托保管之事实
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人袁某某一人名下,且支付了33期按揭款,因此,被告人袁某某至少是涉案房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也当然享有收取房价款的权利,不存在委托保管之事实。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尚未分割前,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被告人袁某某不构成侵占罪。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自诉人林某某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侵占罪不成立,遂改判被告人袁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0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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