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除非双方达成一致。父母离婚不会消除与子女的关系。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子女可以在必要时提出超过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中,一方丧失劳动力可以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在特殊情况消失时,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应恢复原定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1、离婚后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给孩子抚养费,除此之外,必须给孩子付抚养费。
2、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3、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6、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中一方丧失劳动力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4、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结语
离婚后,双方必须根据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判决确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样,如果一方因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但是,当特殊情况消失时,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应恢复到原定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