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申请公司破产,但必须满足破产事由。若公司经营困难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且持股比例达到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申请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
持股10%的股东,有权申请公司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必须是发生了破产事由,否则无故不能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是持股比例达到了可以申请比例,也不得无故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拓展延伸
股东持股10%能否主张公司破产清算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10%的股份通常被认为是相对较低的比例,不足以单独主张公司破产清算权利。通常情况下,股东需要达到一定比例的股权才能行使此项权利。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主张公司破产清算权利:1)公司无力偿还债务;2)公司无法继续经营;3)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股东持有10%的股份并不足以单独主张公司破产清算权利,但仍可与其他股东合作,共同行使此项权利,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建议股东在此类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持有10%股份的股东通常无法单独主张公司破产清算权利。然而,与其他股东合作,达到法律规定的比例要求后,仍可请求人民解散公司。建议股东在此情况下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