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明确了电信诈骗资金的返还原则和责任。机关负责查清资金流向,银行协助执行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冻结资金返还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直接溯源返还被害人或按被害金额比例返还。剩余资金继续冻结,机关可办理续冻手续。新的被害人可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法律分析
退还受害者的账户。
由、银监会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规定》明确电信诈骗资金冻结以溯源返还为原则,由机关区分3种不同情况返还,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根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银监会、研究制定了该《规定》,并从昨天起颁布实施。
《规定》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等概念的内涵定义,指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资金。
《规定》要求机关要依照法律、行规和本《规定》职责、范围、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规定》,及时协助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返还工作,并就执行中的问题与机关进行协调。
《规定》还明确,违反法律、行规和《规定》,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冻结资金由机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返还:
1.冻结账户内仅有单笔汇(存)款记录,可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2.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可以直接溯源被害人的,直接返还被害人;
3.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的,按照被害人被骗(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
冻结账户返还后剩余资金在原冻结期内继续冻结;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冻结期满前依法办理续冻手续。如查清新的被害人,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启动新的返还程序。
结语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会联合制定的该规定已正式颁布实施。该规定明确了电信诈骗资金冻结返还的原则和程序,并强调了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溯源返还的方式,及时返还受害者的资金。该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