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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6 14: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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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第一部分序言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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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第一部分序言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               (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               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                     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 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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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第一部分序言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第1条宗旨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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