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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6-26 1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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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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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如下:

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

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受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或铁路运输中级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对本院及下级人民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铁路运输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受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或铁路运输中级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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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铁路运输的管辖范围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受理同级铁路运输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管辖。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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