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公司外派劳务工作管理的规化、科学化,积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公司外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公司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2编制依据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外派劳务合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外派劳务项目下,组织和开展对外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以及需驻公司协调的问题和事件。具体包括:
(1)外派劳务纠纷。包括发生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因劳务合同、劳动纪律、工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引发的纠纷。
(2)因劳务纠纷问题引发的治安事件。包括上访,围攻冲击重要目标,非法集会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3)因劳务纠纷问题引发的事件。包括劳务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与雇主因劳务纠纷引起的、罢工引起的突发事件。
(4)因战争、灾害以及恶性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l.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依法行政、职责明确、协调处置、分级控制、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1.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在总经理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有关协调和处置工作情况。
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其他员工组成,以上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2.2职责分工
2.2.1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职责:
公司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级;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并迅速组织、协调力量控制突发事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针对突发事件,负责制定具体应对措施;研究重大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判断事态发展趋势,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突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2.2.2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2)重大、较大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了解情况,进行协调。并按照要求,迅速向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报告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3)搜集、掌握、上报、处理公司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有关情况信息和整体动态,及时向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报告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情况及需要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根据领导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置意见,传达上级及领导的有关指示和命令,接受有关部门和外派劳务公司报告的重大情况。编制有关信息简报,发布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向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外派劳务公司通报情况。
(4)协助做好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和接收单位的相关工作。
(5)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外派劳务公司落实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的各项具体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方法,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6)承办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总经理: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牵头。负责公司突发性外派劳务事件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合作单位的联系;检查督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措施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外派劳务公司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项目经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外派劳务中涉嫌诈骗或弄虚作假骗取出入证件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因外派劳务突发事件而引发的治安防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控制事件动态,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维护重要目标、要害部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事件发生地交通秩序,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对拒不配合处置工作的人员,依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立案侦查。
(3)现场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在外派劳务中的合同违法案件和对有营业执照无外派劳务经营资格企业超围经营、虚构项目、刊登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门。
(4)现场人员:负责上级领导同志交办的由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事项的督察督办、处理落实工作。并负责因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外派人员的家属的安抚和救助工作。
(8)现场人员:负责做好因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稳定思想工作。在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与雇主因劳务纠纷引起的罢工等突发事件,要迅速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较大突发事件要按照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的指示要求,迅速向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区)派遣工作小组,协调外派劳务人员及家属、签约公司与外方雇主发生劳务纠纷的调处工作,化解矛盾,消除影响。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外派劳务突发性群体伤亡、聚众、劳务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引发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外派劳务人员的不满情绪形成积淀和激化。
1.3 等级划分及应急处置
3.1等级划分
根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事态程度和影响,以及客户的建议和要求、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重大、较大和一般。
3.2启动条件
3.2.1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
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国际影响造成重大损害,需要职能部门协助才能有效处置的,因外派劳务引发的群体伤亡、聚众、劳务纠纷、上访、罢工等重大事件。
3.2.2较大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
对外派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国际影响造成较大损害,需要市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因外派劳务引发的群体伤亡、聚众、劳务纠纷、上访、罢工等较大事件。
3.2.3一般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
对外派劳务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和国际影响造成一定损害,市商务局、外派劳务公司和外派劳务人员接受企业能协助有效控制和处置的,因外派劳务引发的劳务纠纷、上访等一般性事件。
3.3处置程序
3.3.1启动
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综合工
作,发生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或接到的情况通报后,应立即向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召集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发展事态,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不同等级,实行分级处置。
(2)启动本预案请示的主要容包括:事件概况(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事态程度、动态信息、影响围)、启动建议、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3)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应机制。
3.3.2处置程序
(1)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在接到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研究对策,提出解决建议,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相互协调配合。督促有关外派公司尽快拿出解决事件的措施和方案并付诸实施。各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期间须24小时值班,保持联络畅通。
(2)发生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进一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性质、规模(外派人员姓名、人数、状况)、雇主名称、家属联系方式、事态程度、影响围及伤亡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做好安置安抚、解释和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必要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请求协助和支持。
(3)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及时向通报,抄报上级部门。
3.4终止
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由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决定终止本预案,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下达通知。
3.5后期处置
3.5.1上报总结
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上报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并由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向上级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3.5.2查处
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小组,对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对外派劳务公司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6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6.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政
以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外派劳务突发性事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作为首要任务,尽一切力量减少外派劳务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人为伤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3.6.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旦发生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在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尽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做到处置有序、措施得力,按照本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6.3坚持职责明确
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凡发生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及善后有关事宜的处理由项目小组负责协调,其他部门配合,对外签约公司负责,防止推诿扯皮。对突发事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解决。同时,区分不同情况,注意方法,讲究策略,研究深层原因,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敷衍塞责、严重失职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6.4坚持实事
接到外派劳务突发事件报告后,各相关部门应迅速派人赶赴事件现场,全面了解、准确核实、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报告情况。
1.4 工作要求
4.1预警机制
定期召开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工作会议,坚持预防为主,预警与处置并重。及时沟通公司外派劳务项目、人员分布情况及外派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引发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通过信息沟通,提高日常防能力,防止外派劳务人员的不满情绪形成积淀和激化。定期督促外派劳务公司对其派遣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消除隐患。
4.2报告制度
建立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遇到外派劳务重大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向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报告。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并责成外派劳务公司工作组迅速赴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各相关单位和外派人员要把具体情况上报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坚持实事的原则,反映事实,不得瞒报、虚报。
4.3值班制度
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接到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做到信息畅通、到位及时、处置有力。各外派经营公司要建立相应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确保遇到突发事件时,人员和保障措施到位。
4.4依法处置
对发生的外派劳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和派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化解外派劳务人员与派遣公司或外方雇主间的冲突和矛盾,防止主观随意,扩大事态,维护利益,保障公司外派劳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按照上级部门、驻外机构的要求处置,并及时向其报告公司采取的措施和处置意见。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机密和商业秘密。
4.5信息畅通
相关职能部门间,职能部门与外派公司间的信息要准确畅通,健全部预案机制,提高防能力。平时掌握情况,及早发现苗头,做好化解矛盾和教育疏导工作,防患于未然,把突发事件解决在萌芽阶段。
1.5 附则
5.1表彰和奖励
在外派劳务人员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责任追究
对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责任。
5.3随着外派劳务情况的发展变化,本预案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及时、有效和妥善处置外派劳务突发事件。
5.4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劳动纠纷处理及规避风险措施
一、处理劳动纠纷
首先,公司会把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降到最低程度。在员工转移劳动关系前,公司会先将相关的劳动关系、用工管理、薪酬计算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在员工没有异议的前提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情形。
其次,公司常年聘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顾问、对人事派遣形式下劳动用工研究的专家,其中包括在劳动部门工作、对劳动保障系统研究透彻的,专门处理企业派遣员工人事劳动用工纠纷案件。
二、规避社保风险
对于外派员工因工受伤,公司的反应是快速而及时的。我们要求派遣员工在发生1小时内通知公司客服代表,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内根据工伤的有关条例规定,帮助派遣员工申请工伤待遇,并由公司排出专人前往探望,详细了解员工的情况,尽最大努力帮助员工解决受伤后的实际困难。
对于因突发的意外情况而受伤的非工伤的派遣员工,公司对此类情况也有明确的处理机制。公司会不定时地向派遣员工发出一些贴心的提示,尽量减免发生的几率。当意外情况出现时,我们也会在第一时间内前往探望员工、了解情况,对于有困难的员工,给予适当的援助。
3、规避考勤风险
4、规避招聘风险
5、规避合同签订风险
6、规避员工辞退风险
7、规避合同终止风险
3.劳动争议处理措施
公司派往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的派遣人员与广州市道路事务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将依法承担雇主责任,积极负责进行处理。公司配备了律师及劳动法专家,负责处理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发生后,公司将主动与派遣人员沟通协商解决,尽全力化解矛盾。
1、劳务争议处理流程。
当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开除、除名、辞退派遣职工、解除合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或因发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派遣员工和公司均可按以下流程办理:
2、劳动争议预防
(1)了解沟通。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派遣员工的情绪和劳动关 系矛盾,及时收集用工单位反馈的派遣员工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协同综合业务部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综合业务部应广开言路,积极深入到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生活、工作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整体思想动态;对现有劳动关系形式进行分析,预见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及时加以了解和解决。
(2)劳动关系文件的规范。针对国家现行法律对企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修正,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须明确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规定劳动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具体事项。对每个员工都应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对员工的生活、工作中的优劣表现及奖惩情况均应记录在案。
(3)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做到“有章可依”,要向员工广泛宣传、培训公司的规章制度,让员工“知规守规”。
(4)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公司综合业务部可在合法及兼顾公司与员工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主动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有利于争议员工与公司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消除隔阂,加强团结,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力争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公司内部。不能强迫对方进行协商。
3、劳动争议调解
经公司综合业务部代表公司与有争议的员工进行协商后,不能解决劳动争议的,由公司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员工不愿意调解,争议员工也可直接申请县(区)劳动争议仲裁部分进行处理。
(1)调解委员会成员构成。公司调解委员会由公司综合业务部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邀请的用工单位负责人、派遣员工工会代表4人组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是参与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有劳动争议的派遣员工,是参与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员工在三人以上的,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综合业务部负责调解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2)调解委员会的义务。负责调解本公司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接受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上级仲 裁机构了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3)调解委员会的权利.有决定劳动争议的受理、立案权;有向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取证权;有监督检查调解协商的执行权。
(4)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申请调解、提出调解要求;有权同意或拒绝参加调解;有权接受或拒绝调解意见;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调解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调解中请,有权要求做出说明。
(5)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如实陈述劳动争议的案情,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配合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得无理纠缠;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自觉执行;遵守调解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6)调解的劳动争议范围。因录用、调动、开除、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因奖惩产生的争议;因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问题发生的争议;其他涉及人事劳资的争议。
(7)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影响及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处理;依法处理并兼顾公司、员工利益,维护公司外部声誉;当事人在适用规章制度上一律平等。
(8)调解程序及期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无严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调解准备、调解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等几个阶段。调解申请应于争议发生之日起30内向公司综合业务部提出,综合业务部应在4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爱理的,应说明理由。
(9)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般的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已经经过劳动仲裁裁决或判决的劳动争议。
(10)调解取证。向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证据;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业内规章制度与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召开调查调委会委员全体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11)调解协议。调解委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争议的轻重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当面调解。对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没异议的,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12)结束调解。有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调解结束: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撤回申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
4.工伤应急预案
根据本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切实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突发工伤事故做到处置及时,稳妥有序,便于劳务客服专员操作,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1、员工工伤处理办法
(1)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成立劳务派遣员工工伤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用工单位安全干部和公司的客服专员、派遣员工代表为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对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救治、处置工作,应急决策应果断有力、措施得当、组织精密,方法简明具体、讲求时效。
(3)应急救治处置工作以公司为主,用工单位为辅。但领导小组的决策或方案必须征求用工单位的意见,取得用工单位的支持与协作,以确保决策或方案的正确顺利实施。
(4)接到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信息)后,应作出快速反应,及时组织对伤者的抢救和治疗;其他相关成员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或医院参与救治工作,将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2、派遣员工意外工伤事故等次划分
(1)轻微伤害事故。指人体只受到轻度皮肉伤害,不需住院治疗。
(2)一般伤害事故。指人体受到较重的皮肉伤害,需要留观治疗。
(3)较大伤害事故。指可能造成人体致残后果的伤害,需要住院治疗。
(4)重大伤害事故。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或已经死亡的伤害,急需全力抢救治疗或处理。
3、意外工伤事故处置安排
公司将根据不同事故等次进行分级处置安排:
(1)对轻微伤害事故,由公司派遣员工代表和用工单位安全干部处置。
(2)对一般伤害事故,由公司客服专员和用工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处置,派遣员工代表、用工单位安全干部协助。
(3)对较大、重大伤害或伤亡事故,由领导小组组织处置。
4、工伤申报需要的材料
(1)劳务派遣协议书。
(2)公司营业执照。
(3)申报工伤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报工伤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5)病历卡。
(6)发生事故证明材料。
(7)医院诊断报告。
(8)医药费。
(9)填写委托书。
(10)工伤认定申请表。
(11)申报工伤人员的受伤经过说明书。
注:1.以上(1)--(8)项都要带上原件和复印件用于核对。
2.以上(9)--(11)材料都要加盖用工单位的公章。
5、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工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申报、处理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工伤者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由本公司负责人进行现场调查,在工伤表格内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工伤事故登记表》应于二天内交回公司。
(2)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必须当即报告公司,公司迅急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改进的措施。伤者或委托者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3)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
(4)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会同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拍照及记明有关数据,并绘制现场示意图,未经区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消除现场。
(5)确保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瞒报、漏报和谎报。
7、工伤有关费用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
(1)发生轻伤事故,由伤者自己支付费用,到公司指定医院配药治疗,再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公司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2)发生重伤事故,可由伤者委托人填写借款单,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支款住院(公司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院后,凭医院病历卡、工伤处方及,经公司工伤鉴定小组讨论通过,到公司办理手续后予以报销。
(3)员工工伤休息必须由指定医院出具休明。
(4)重伤人员如确需派人护理,必须由医院出具护理证明。
(5)工伤医疗用药应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如工伤费用报销与医疗保险有歧义的,以医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8、工伤就诊范围
(1)公司工伤指定医院是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包括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2)需外地医院治疗的工伤人员,必须由本地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公司备案。
(3)特殊病情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事先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9、伤亡事故的结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1)事故处理后,结案、归纳的事故资料有:
A、工伤事故登记表、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物证、人证等材料。
B、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工伤人员的诊断书等。
(2)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找出事故原因,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违反法令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拟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包括作业环境和生产工艺条件诸方面,并有实施计划,以消除危险因素及隐患。
(4)在教育措施上,加强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和安全消防意识教育,对负伤者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在管理措施上完善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6)整改措施的复查。对于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公司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相关处理。
10、工伤致残的鉴定
工伤人员在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凡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公司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书面申请。
11、工伤工资计发标准
(1)工伤休假必须凭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计发工伤工资。
(2)员工因公负伤,工伤期间工资照发。
(3)若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而在外从事他业的,发现后以旷工论处。
12、工伤护理
工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院证明,可由他人进行护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工伤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在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 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伤的认定情形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责任制交通事故。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1、故意犯罪的;
2、自残或者自杀的;
3、醉酒或者吸毒导致自身伤亡的;(导致他人伤害或机器损坏由该员工负全部责任)
4、员工在公司内相互斗殴或下班时间与他人斗殴造成伤亡的;
5、故意拖延治疗时间,不配合治疗或拒绝治疗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劳动局鉴定结论为准)
第四条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打电话报人力资源中心;
2、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后送工伤员工至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救治,如果情况危急可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
3、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仔细了解清楚,形成书面报告,详细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交。
4、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根据《工伤事故报告单》对事故原因进行核实,分析事故原因,判定事故责任,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应隐患实施整改工作。
5、预计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工伤事故,人力资源中心要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1000元以下工伤事故可以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处理。
第五条 工伤鉴定
1、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要申请工伤鉴定的,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
2、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3、鉴定费用
(1)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能鉴定为等级工伤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2)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申请方负担。
(3)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4、达到残废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司和社保局按规定分担赔偿费用。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医疗保障费用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条 医疗费用
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给予100%报销。主要包括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第七条 工资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情况经确认核准后,公司根据负伤者的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工资待遇,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属生产过程中遇突发事件或其它情况而负伤的,可享受本岗位工资的100%。
(2)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的,不发放基本工资和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待遇,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 假期管理
1、工伤员工需休息或住院时须请工伤假,请工伤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有《工伤事故报告单》、《证人证言》,审批后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2、请工伤假的员工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事后补交《请假申请单》或委托他人代填《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未经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工伤假天数须由区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需要休息天数。工伤治疗未愈确需续假的,须由上述医院开具证明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
4、员工享有的工伤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在七个工作日以上的,有公司总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