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对物资装卸搬运工作的管理,确保物资安全、完好,提高装卸搬运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公司仓储物资入库、移库、出库等作业过程中的装卸搬运工作均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2章搬运应遵循的原则
第3条搬运设计尽量合理,如无必要,尽量不要搬运。
第4条待运物资须在易于移动的状态,以便有利于搬运。
第5条利用重力减轻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约能源。
第6条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搬运,提高生产劳动率。
第7条保持流程畅通。
第将一定数量的物资集中并用托盘和集装箱盛放,构建有利于机械搬运、运输、存储的单元货载系统。
第3章一般物资搬运
第9条不能因为搬运而使物资的种类和标准混乱不清。
第10条在搬运物资前,应估计物资的重量和大小,太大或太重、不便于人力搬运时,最好采用其他方式搬运。
第11条搬运物资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穿戴手套、口罩、工作服、安全帽等。
第12条搬运物资时应先检查物资是否有钉、各部件是否有松动现象,以免造
成损伤。
第13条搬运物资时应用手掌紧握物资,以免物资滑脱。脚步要稳,小心行走,以防滑倒或绊倒。
第14条放置物资时要小心轻放,不能猛撞,以防损坏物资。
第15条标注了放置方法的物资,要按标注的方法放置。同时,要将物资的物料标签向外,便于读数和识别。
第4章危险物资搬运
第16条搬运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装卸危险物资的性质和作业环境,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向仓储部门下达《装卸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在安全措施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搬运作业。
第17条危险物资装卸前,应对车、船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装卸后不得留有残渣,装有剧毒物资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1装卸危险物资时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的危险物资装卸班组和装卸专员承担,作业部门必须按《装卸安全注意事项通知书》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备足有效的防护用具,禁止违章作业。
第19条危险物资应按装运危险物资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拖拉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正确稳妥堆放。
第20条严格禁止包装破漏的物资装船、装车,配送人员要认真把关。
第21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22条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自行车等工具运输爆炸物资。
第23条禁止用叉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资。
第24条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资不得混合装运,
不得违反配装规定。
第25条装卸毒害品、放射性物资的工具和防护用具应专具专用。凡是装卸危险物资用过的工具,作业完毕后要清洗,妥善保管。
第5章装卸设备的使用
第26条各种需用叉车等装卸工具搬运的物资,在运输前必须将物资合理叠放在卡板上,外包装上有特别标识的物资,必须按标识要求叠放。
第27条装卸人员应根据包装箱的大小及重量,选择合适的卡板叠放物资,并将物资拉到指定的存放仓库。
第2铲车或叉车在对产品进行运输作业前,为防止物资途中跌落,必须绑带。
第29条使用铲车或叉车运输作业时,应采用中速步伐行进,当转弯或遇路面有变化以及进出电梯时,应预先减速,在整个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做到对物资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第30条物资的重心应摆向车头方向,并在车箱加防护拉杆或防护带,以防车辆在开、关门时,物资从车上跌落。
第31条使用叉车搬运的人员,禁止站在叉车上滑行;使用铲车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合格证方可操作铲车。
第6章危险物资码头装卸
第32条实施码头装卸作业,应严格按公司码头营运管理规章执行。
第33条停靠码头的化学物资船只,应以绳索系绑于码头专用设备上,同时在船上及陆上系绑点附近准备斧头等工具,以便随时能够切断绳索。
第34条停靠码头的化学物资船只,白天挂红旗,晚上亮红色警示灯,以表明此船只为装有危险物资的船只。
第35条化学物资船只到达前,装卸专员应依装卸物资的种类、数量,决定应装进的储槽、输送管线及装卸程序。
第36条化学物资船只停靠码头后,应布置防溢油扩散用的拦油索。
第37条装卸作业前应先获得港监、商检、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核准,并完成本批物资的质量检验及留样等工作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3装卸前码头负责人应检查确认船只和岸上双方的机械设备、输送管道、装卸软管、压力计、阀门等设备均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
第39条船只和岸上双方人员应各自对所拥有的机器设备执行标准的操作程序,双方均不得操作对方的设备。
第40条装卸作业前,必须在适当位置配置足量的、符合使用要求的灭火器材,再放好防静电用的船岸接地线和防泄漏用的器材设施。
第41条装卸作业前,应确实明确储罐的位置、输送管线的走向、相关阀门的开关状态,还应确认船只和岸上的装卸软管已经牢固连接等。
第42条开泵前应通知控制室主管人员做好监控作业准备,油槽液位的变化应做好相关记录等。
第43条开泵初期,将泵送压力设定在1kg/cm2以下,操作人员应巡视全部输送管线、阀门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泵送压力,但最高不得超过10kg/cm2。第44条装卸作业期间,应做好警戒标志:白天悬挂红旗,晚上亮红色警示灯和照明灯。
第45条装卸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应定时记录相关数据和检查结果,至该作业完成为止。
第46条在装卸作业期间,若需要调整码头上装卸软管的位置,应与船上人员保持联系,并在发生状况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47条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1.船上管线、装卸软管及岸上管线的清理。
2.取样确认发货作业时丈量的船舱液位。
3.卸货作业后的干舱确认,并签发“干舱证明”。
4.管端的盲封、装卸软管的整理、设施器材的收拾、场地的清理等工作。5.丈量装卸储罐的液位并计算数量。
6.比较装卸货数量与提单数量,若误差太大必须立即调查,并通知相关主管人员。
第4码头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码头营运作业的各项规章守则进行操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顺利完成码头装卸作业任务。
第7章附则
第49条本制度由仓储部负责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仓储部所有。
第50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一、送货单
人员带回交部门主管。
二、送货日报表
送货人姓名:填写日期:年月日
三、送货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