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中心学校、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定于近期开展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市直有关单位人员。
二、登记时限
1月1日——12月31日(跨年度培训项目按培训结束日期纳入当年度登记)。
三、登记程序
1、宣传(3月上旬)。各学校组织学时登记管理员学习有关,作好学时登记业务培训。印制《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等相关表册资料,召开教职工大会布置学时登记工作。
2、个人申报(3月中旬)。教师个人填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培训单位发放的《学时登记卡》或《培训结业证书》、个人学习笔记、听课笔记、论文发表刊物、获奖证书等相关原始凭据。
3、学校登记(3月中旬)。各学校学时登记管理员根据教师提供的申报材料核算学时,填写学时汇总表。并将申报材料整理装入到教师继续教育档案。
4、公示上报(3月下旬)。学校将学时汇总表在校内公示一周。在此期间若发现错登情况应及时更正。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将学时汇总表报送至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5、市局审定(4月上旬)。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对各校报送的学时数据进行审核,并按申报人数的10%随机抽查学时登记情况(集中审核时间另行通知)。审定后,统一打印并发放“学时登记年卡”,并在《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张贴学时登记卡,加盖学时登记专用章。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学校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任务,校长要负总责,全程参与学时登记工作,确保学时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宣传相关,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黄冈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和《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让广大教师明确开展继教学时登记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坚持标准,依规核算。各学校要认真领会省市继教学时登记有关,统一标准,务求做到客观、公正、公平。集中培训凭正规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时登记卡》或《培训结业证书》及市教育局教管科核准的培训项目予以登记,非正规教育机构颁发的学时证明或凭据不得采用。认真审核教师提交的学习笔记、听课笔记、教案、论文发表刊物、获奖证书等原件,对照《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表》进行核算统计。
3、规范登记,完善档案。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时登记的程序,把握好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地进行。要建章立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数据准确、规范、安全,提升工作质效。要为每位老师建立继续教育专档,专柜存放,定期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完善档案。每年学时登记结束,及时更新学时登记台账。
附件:
1、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个人申报表
2、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表
3、市县级集中培训一览表
4、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5、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6、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汇总表
市教育局
附1
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个人申报表
继教证号 | 姓名 | 性别 | ||||||||||||||||||||
任教学校 | 任教学段 | 任教学科 | ||||||||||||||||||||
非 集 中 培 训(校本培训) | 类别 | 校 | 县 | 市 | 省 | 国家 | 累计学时 | 折算学时合计 | 审核意见 | 年上限 | 周期 学时 上限 | |||||||||||
①公开课 | 8 | 30 | ||||||||||||||||||||
②听课 | 6 | 25 | ||||||||||||||||||||
③论文、著作、教材 | 6 | 25 | ||||||||||||||||||||
④学术交流 | 7 | 10 | ||||||||||||||||||||
⑤课题研究 | 7 | 10 | ||||||||||||||||||||
⑥学校自培 | 培训项目 | 累计学时 | 折算学时合计 | 审核意见 | 10 | 40 | ||||||||||||||||
⑦个人自学 | 笔记 字数: | 累计 学时: | 折算学时 | 审核意见 | 6 | 20 | ||||||||||||||||
⑧师德培训 | 笔记 字数: | 累计 学时: | 折算学时 | 审核意见 | 6 | 20 | ||||||||||||||||
集中培训(县及以上培训 ) | 项目名称 | 起止时间 | 培训单位 | 登记依据 | 登记学时 | 审核意见 | ||||||||||||||||
学历提高培训 | 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专业 | 学习 形式 | 学历层次 | 登记学时 | 审核意见 | |||||||||||||||
学时折算后合计 | 集中培训 学时合计 | 登记人签字 学校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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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非集中培训学时折算标准表
项目、类别 | 校(乡)级 | 县级 | 地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年上限 | 周期上限 五年周期 最高学时 | 提供材料 |
讲公开课、说课 | 3学时/节 | 6学时/节 | 9学时/节 | 12学时/节 | 18学时/节 | 8学时 | 30学时 | 获奖证书、通报、教案 |
听课 | 1学时/节 | 2学时/节 | 3学时/节 | 6学时/节 | 6学时 | 22学时 | 听课笔记 | |
发表论文、著作、出版教材 | 2学时/篇 | 3学时/篇 | 5学时/篇 | 6学时/篇 | 9学时/篇 | 6学时 | 28学时 | 刊物原件 |
参加学术交流 | 3学时 | 6学时 | 9学时 | 12学时 | 18学时 | 7学时 | 10学时 | 学术交流通知、交流材料 |
没有交流材料的减半计算 | ||||||||
课题 研究 | 3学时 | 6学时 | 9学时 | 12学 | 18学时 | 7学时 | 10学时 | 学术交流通知、交流材料或有关证明 |
未完成课题不计分,到本周期结束仍未结题的酌情计算 | ||||||||
学校 自培 | 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6学时/天 | 10学时 | 40学时 | 活动方案、记录 | ||||
个人 自学 | 不足5000字计1学时,5000字以上每增加5000字加1学时 | 6学时 | 20学时 | 学习笔记 | ||||
师德 培训 | 听报告2学时/场,培训笔记3学时/3000字,心得体会3学时/3000字 | 6学时 | 20学时 | 笔记、论文 |
县级集中培训一览表
培 训 项 目 | 培训时间 | 学时 | 备注 |
组织部组织的网上在线学习 | 2016.1.1—12.31 | 据实 | 部分高级教师、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
2016年暑期教师集训 | 2016.8.20—8.30 | 60 | 根据学校考勤考核统计 |
市中小学班主任培训 | 2016.8.20-8.25 | 30 | 黄冈师院承训, |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培训会 | 2016.10.9 | 3 | 80人 |
教育精准扶贫教师培训 | 2016.12.3—12.4 | 12 | 508人 |
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项目 培训者集中培训(学科坊主、教研组长) | 2016.12.6-12.8 | 18 | 继教网承训,在省邮电学校举办。98人 |
“社会情感学习”辐射项目培训 | 2016.12.8 | 6 | 71人 |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
(鄂教师〔2012〕1号,摘录)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须在年初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年终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各培训单位须在培训通知中标明培训学时并切实采取措施达到承诺的时间与标准。
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组织校本培训,校本培训年度计划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培训的学时登记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培训业务管理机构转发的培训通知及学员“结业证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第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8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应继续参加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班主任教师每五年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培训者及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培训的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纳入教师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附5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与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鄂继教〔2016〕1号,摘录)
一、我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凡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必须建立继续教育电子档案。
二、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三、纳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
5、经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6、经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同意,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
四、集中培训必须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部门(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或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或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
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或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必须在培训前将需求分析、立项说明及实施方案报同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实际执行课程安排、绩效报告及学员名单报同级继教中心(培训机构)备案。未经批准或训后报备材料不全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五、教师参加培训每天按6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远程网络培训按照课程计划所设学时进行登记。
六、集中培训的学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2、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教育科研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据实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3、县级及以上一级学术团体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集中培训,按培训通知的规定,减半登记集中培训学时,其他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培训,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的,登记集中培训学时最高不得超过120学时。超过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5、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承担的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教师工作坊研修等混合式培训。其集中面授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据实登记;网络研修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减半登记,每一单项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周期内累计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100学时,超出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按非集中培训登记。
七、非集中培训学时按以下规定计算:
1、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组织的校本培训,据实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校本培训年度计划需在年初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培训机构)备案。
2、由县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的后续网络研修阶段培训学时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
八、校长(园长)参加校长(园长)培训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与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性质一致。
十、本意见试行期为两年。
附6
麻城市2016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2017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 所在学校 | 姓名 | 性别 | 参加 工作 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任教学段 | 任教学科 | 集中培训 学时 | 非集中培训 | 年度学时合计 | 备注 | ||||||||
讲公开课、说课8 | 听课6 | 发表论文著作出版教材6 | 学术交流7 | 课题研究7 | 学校自培10 | 个人自学6 | 师德培训6 | 小计 | |||||||||||
4.各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至麻城市教师管理科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