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处对处属各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质量安全生产目标治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司建设施工管理责任书》和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条例,处属各项目部必须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与处签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为:
一、目标:
(一)质量目标
1.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避免一般质量问题的多次出现。
2.积极参与争创各类各级优质奖项,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质。
3.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重伤、死亡及以上重大事故;杜绝重大坍塌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重大车辆交通运输责任事故、爆炸事故。
2、全年死亡、重大伤亡指标为零,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6‰以内。
3、各专项方案备案、审核、验收合格率达100%。
4、大型机械设备备案、验收、检测合格率达100%。
5、积极参与争创各级文明工地活动,制定贵阳市建筑工地开展“三创一办”工作实施方案并坚决执行。在各级安全文明生产工作检查中达合格以上标准,力争优良,争创样板项目。
6、社会、业主、员工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为零。
二、工作职责
1、各项目部必须加强对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项目负责人为质量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审定年度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负责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落实。
2、各项目部必须负责所属项目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完成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处每季度组织1次质量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并监督隐患排查整改。项目部每日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项目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每个项目实施前都有一笔1%~2.5%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费,该笔费用使用前,各项目必须向处质安部报送详细的使用计划,由处质安部审批后,才能使用。
5、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处将对事故隐患不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项目部予以重罚。罚款规定参照《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每月底按时向处质安部报送项目部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总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自检自评考核情况以及有关质量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材料。
7、项目部应按照处要求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监控责任,实施有效监控,监控率达100%。
8、各项目部必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更新申报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监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
9、各项目部应深入开展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各项整治做到工作内容和目标明确,下达各项整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费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有总结。经过专项整治,各项目部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10、项目质量管理相关科室按程序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预检和复检,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11、项目保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保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各项目部应负责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按照处要求指导项目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13、各项目部应完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达到100%。
14、项目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严格质量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处质安部执法,重点解决好本项目内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5、处定期主持召开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迟到罚款500.00元,缺席罚款2000.00元。
三、宣传教育
1、各项目部应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2、各项目部应进一步认真学习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3、各项目部必须按照贵阳市、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有地开展“三创一办”宣传教育活动,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有序进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能按时完成,职工群众的创建意识有所增强。
4、各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经过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
5、各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6、各项目部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内在公司的参与下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7、各项目部应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和责住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8、各项目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按国家事故治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第一时间先上报处质安部,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并迅速组织、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四、奖惩办法
㈠、质量奖罚办法
第一条、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各项质量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我处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质量方针、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质量工作,关心、支持质量部门的工作,质量管理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3)、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未因质量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停工返工的。
奖励项目经理5000元、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项目质检员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500元。
第二条、 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处罚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2000元,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项目质检员500元,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第三条、 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罚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5000元,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项目质检员1000元。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㈡、安全奖罚办法
第一条 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我处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
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
奖项目经理5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元、项目其他人员500元。
第二条 建设部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安全大检查时,无不合格工地,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的,我处将分别予以奖励。
1、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我处给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30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项目其他人员800元。
2、所在市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我处给予奖励:
奖项目经理20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项目其他人员500元。
第三条 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我处将给予受表扬项目部5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我处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项目和个人,我处将予以奖励,奖励项目(集体)3000元,奖励个人1000元。
第五条 我处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我处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项目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5000元、“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00元。
第六条 我处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项目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项目3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项目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项目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我处将对事故所在项目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我处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3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5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30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0~10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A、对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3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 各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项目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我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在我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我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我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项目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3、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4、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5、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26、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7、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28、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29、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0、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1、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2、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3、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4、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35、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第九条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项目和个人,我处予以处罚。
1、我处给予对在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2、我处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工程的项目部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3、我处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项目部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4、凡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者,各项目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奖不予兑现。
第十条 我处对各类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工程的项目部予以处罚:
罚项目经理20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项目其他管理人员500元。
第十一条 我处对所辖项目施工中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从业人员予以罚款处理。
1、第一次违反者,罚款100~200元;第二次违反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2、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五、考核以“季度检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处每季度组织检查组对处属项目进行检查,年终对各项目部进行全面考评。
六、各项目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安全生产考评办法,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现。
七、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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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