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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的相关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5: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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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的相关问题

工程转包的账务处理【问题】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解答】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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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转包的账务处理【问题】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解答】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
工程转包的账务处理

【问题】

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

 (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

 (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解答】

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A公司以该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

建筑合同转包的账务处理

【问题】  

如果公司借用别人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发包方打款到别人公司,别人公司扣税和管理费了,再将钱打到我们公司,如果账务处理呢?

【解答】 

你所述的情况,实质是工程总承包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你公司,由总承包公司将你公司应得的工程款转发给你公司,并同时代扣代缴你公司应纳税款。在财务处理上,你公司接到工程后,应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税务上,你公司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营业额的3%。根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你公司营业额应为你公司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应缴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 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不征收营业税。 

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因此,你公司如果没有建筑安装资质,在从事以上所述业务的时候,应考虑税务区分问题。

施工企业分包(挂靠)税务处理讨论

【问题】

A企业为一施工企业,现从B施工企业处分包一工程,B施工企业的建安税由业主代扣缴纳。A企业出具建安给B企业。B企业将业主代扣税票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后交A企业(原件自己保存),由A企业作为到税局交税的依据。税局同意A企业以B企业出具的税票抵扣该工程建安税金。

A企业将该工程又分包给C企业(也为施工企业),然后根据与C企业的结算金额全额计入工程成本,C企业以结算金额做为收入入账。A企业将从B企业那里拿到的税票复印件复印后盖上财务专用章后交C企业,并从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现A、C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下:

1、C企业是否向A企业提供正式建安;

2、C企业的建安税是否可以A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在税局申报税金时予以抵扣;

3、如果C企业不提供,A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以与C企业的结算作为进入成本的依据,税局检查到后应当如何解释;

说明:B企业为总包单位,A企业为分包单位,C企业为A企业的分包单位,三个企业都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的资质,不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况。

第二条做个补充,是如果C企业提供,C企业的建安税是否可以A企业提供的税票复印件在税局申报税金时予以抵扣;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以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

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从而无需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作为收入和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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