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
一、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地质勘察和施工必须报请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审查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备查(如消防、环境)。 4、所有工程项目施工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造价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由基建处内部进行议标,并邀请院招标领导小组参加。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由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部)成员进行核验,如发现进场人员与名单不符,由该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监理)单位交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因特殊原因需撤换项目经理(总监)或其他管理(监理)人员,由基建处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部(监理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监理)人员。 5、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负责与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联系,办理报验手续。 6、项目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为质量管理责任人,并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7、基建处按照工程项目的规模、建设标准委派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甲方驻工地代表),并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予以指导、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对所分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全面负责。一般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和技术难题及时向基建处负责人汇报,由处负责人协调处理。 8、开工前,由工程部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由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代表建设方签字确认。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处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然后送设计单位核准。 9、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放线定位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单位进行查验灰线,项目负责人负责确定现场±0.00标高。 10、各工程项目实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般工程例会由项目负责人参加,处负责人参加重要工程例会。 11、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基建处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由采购方同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必须抽样检测的由监理部(组)见证取样,由采购方送检并负责提供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使用。 1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安排施工。 13、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4、工程保修书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设备保修期由材料供货厂商在合同中确定。质量保修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保修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会同使用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检,会签后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15、所有建设工程档案由处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和院综合档案室。 二、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与监督。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确定专职安全员。 2、项目负责人同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监理部(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工作有督促和指导责任,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通过项目监理部(组)下达停工令,整改合格后再准予复工。 3、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定期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安全员及专职电工对各工地供用电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 4、甲方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戴好安全帽,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工作前及施工过程中不得饮酒。未经许可,非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5、项目负责人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予以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中出现未预见的情况,应立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应措施,尽力减少和避免损失。如因施工单位保护措施不力或野蛮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处负责人报告,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项目负责人负责文明施工管理与监督,各项目负责人同时为建设项目文明施工责任人。所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网络,项目经理为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责任人。 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监理部(组)对施工单位的创文明工地工作予以督促和指导,发现重大问题立即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通过项目监理部(组)下达停工令,整改合格后再准予复工。 3、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依据项目监理部(组)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和验收标准,搭设现场办公室、职工宿舍、工地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 4、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音、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夜间连续施工必须事先报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由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出示。工程渣土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倒土场地平整。 5、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将轮胎冲洗干净后再上路行驶,如因措施不力造成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冲洗并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 6、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工地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向处负责人报告,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工地,配合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施工水电管理制度 1、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各施工现场施工水电管线、设备、计量表等安装和施工期间的管理,具体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2、各工地安装施工水电的材料、设备由总务处提供,工程竣工后由总务处组织拆除回收。 3、施工单位进场后和退场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协同总务处与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水电用量的记录、签证、结算工作。 4、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水电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用电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浪费现象,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甲方供电设备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属正常老化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五、签证管理制度 1、涉及投资变化的隐蔽工程,一般分部项(按图施工的)隐蔽验收签证,由现场项目组成员对监理部审签的隐蔽签证进行复核签证后存档;重大工程及重要结构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由项目负责人(处领导担任项目负责人可委托代表)负责会同施工方、监理方的有关人员在现场核签,并报总监审签。 2、工程中尽可能减少预算外用工,建安工程中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点工已在包干系数中包含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标书范围外用工,工作量签证按以下规定执行:签证应以写实性工作量计算为主,尽量少用点工形式。项目组一次签证工作量(以分部分项工程发生为单位)为点工不超过10个,价款不超过500元的工作量;超过10个工日或价款500元以上的签证工作量应由项目负责人签证;超过1万元的工作量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报审核批准,超过2万元影响到投资计划变化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每次签证必须3人以上(含3人)共同签字,分别为批准人、经办人、证明人(或监理人员),同时应有施工方签字。 3、施工实际完成投资进度或合同条款应付工程款签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