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鉴于乙方拟进行以引进投资者为目的的投融资活动,乙方聘请甲方担任其投融资的顾问和协调人,甲乙双方拟就本次投融资活动相关事宜进行合作,就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术语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之“资料”包括软件、芯片、文件、图片、说明书、用户手册、磁带、光盘及任何其它以物理形式记录的图文内容。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之“信息”包括通过讨论、评估、交谈等获得的非文字内容。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之“提供方”为提供资料和信息的乙方或甲方。
第四条 本协议所指之“收受方”为接收资料和信息的乙方或甲方。
第五条 本协议所指之“第三方”为签署本协议的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甲、乙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下属单位、股东、协作单位在本协议中均被认为是第三方。
第二章 保密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的责任。
第七条 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收受方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影印、复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转给第三方。
第 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无论出于盈利还是非盈利的目的,收受方均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出售、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应提供方的书面要求,收受方有责任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完整退还或销毁并向提供方发出正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条 收受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提供方提供之资料仅为实施相关项目的员工或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所使用,并促使这些员工或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协议第七条和第的内容。
第十一条 提供方所提供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原权利人。收受方并不因为接收资料而拥有所接收资料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第十七条、第十规定的期限内,收受方保证对提供方提供的信息实施本章各条款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乙方要对双方的合作成果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如属下列范围的不在保密之列:
1. 收受方已拥有的资料或已获悉的信息;
2. 收受方经合法渠道获取的已公开的资料和信息;
3. 在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4. 在不依靠提供方提供应保密资料的条件下自行开发或研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5. 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资料和信息;
6. 提供方已通过论文,报刊或新闻媒介公诸于世的资料和信息;
7. 甲乙双方同意不列入保密范围的其他资料或信息。
第三章 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因收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提供方有权向收受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1)年。
第十 本协议到期前,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可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每次延长的时间最长为叁(3)年。
第十九条 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条 若本协议涉及的资料或信息已公开或提供方认为已失去保密意义,提供方将用书面方式通知收受方。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方认为密级较高的重要信息或资料,提供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受方,其保密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不受本协议第四章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