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现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校评估每位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方法,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在校学生非毕业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在校学生毕业学年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分制班级。
第二章 测评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分为四个模块,分别为: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实践与创新素质。每一模块分别考核,上限分值 100分。
第三章 测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分团委(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和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2—4名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毕业班在3月底完成对上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 综合素质测评要在掌握学生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测评程序为: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评议打分→公示初步结果→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讨论修改→院(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九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思想意识、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综合体现。思想道德素质考核分五个二级指标,分别为:政治态度、集体观念、组织纪律、品德修养、生活态度。
第十条 思想道德素质得分=评议分(70%)+量化分(30%)。
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按五个二级指标充分评议后打分(评议标准由各院(系)自定)。
二级指标 | 分值 | 计分标准 | |||
政治态度 | 14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4 | 12 | 8 | 6 | ||
集体观念 | 14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4 | 12 | 8 | 6 | ||
组织纪律 | 14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4 | 12 | 8 | 6 | ||
道德修养 | 14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4 | 12 | 8 | 6 | ||
生活态度 | 14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4 | 12 | 8 | 6 |
(一) 加分
1、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校通报表扬者(以正式行文为准)+10分;
2、参加无偿献血一次 +5分;
3、因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先进事迹而受到校通报表扬者(以正式行文为准)+5分;
4、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每次分别 +3、+2分;
5、宿舍卫生检查受到校通报表扬的,宿舍成员每次+2分,院(系)级减半。
(二) 减分
1、受到纪律处分的: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分别-10、-8、-6、-4分、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的分别-3、-2分;
2、无故不参加班会、团会等集体活动的,每次 -2分;
3、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事实清楚,但尚未处分的,对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比照受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情况进行减分。
第五章 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学业成绩以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学年平均学分绩,缓考课程以缓考时间计入当年的学年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身心素质
第十三条 身心素质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体育运动技能、体育训练和达标情况、社会适应性、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身心素质测评分四个二级指标,分别为:人际关系、适应能力、体育锻炼、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得分=评议分(40%)+量化分(60%)。
评议分由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按四个二级指标充分评议后打分(计分标准由各院(系)自定)。
二级指标 | 分 值 | 计分标准 | |||
人际关系 | 10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0 | 8 | 6 | 4 | ||
适应能力 | 10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0 | 8 | 6 | 4 | ||
体育锻炼 | 10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0 | 8 | 6 | 4 | ||
健康状况 | 10分 | 优 | 良 | 中 | 差 |
10 | 8 | 6 | 4 |
(一)加分
1、被评为学校军训先进个人,+5分;
2、早操早锻炼加分为:(出勤率×30)分;
3、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者+2分;获得竞赛前6名的分别+10、8、7、6、5、4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10、7、5分,破校运动项目记录的另加4分。国家级、江南片、省级、系级的按校级分别乘以2.0、1.8、1.5、0.5的系数。
(二)减分
早操早锻炼每缺勤一次-1分,代签者每发现一次-5分;对校、院(系)要求参加的体育活动而不参加训练者,每次-2分;体育考核不达标者-5分(体育课免修者除外)。
第七章 实践与创新素质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素质是指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的创造、发明素质(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
1、担任校、院(系)、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学期者,视其工作表现,按以下规定加分,多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加分不重复:
校学生会正、副,校社联会正、副,院(系)学生会,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副,+8分;
校学生会各部,校社联会各部,院(系)学生会副、分团委(团总支)委员,学生党支部、支委,+6分;
校学生会各部副,校社联会各部副,院(系)学生会正、副,班长,团支部,+5分;
校、院(系)其他干部,班委,团支委,+4分;
寝室长,+2分。
2、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的+2分,获得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0、8、6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数;
3、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者+6分,参加校级演讲比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得前六名者分别+10、8、7、6、5、4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0、7、5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活动加分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数;
4、参加校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获得前六名者的分别+12、10、9、8、7、6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12、9、7分,国家级、省级、院(系)级分别按校级加分乘以2.0、1.5、0.5的系数;
5、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每篇+10、5分(有CN刊号),以正式书号著书出版的作者+20分;
6、有发明创造获专利者+20分;
7、参加英语四级考试的二年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0.02)分;参加英语六级考试的三年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0.02)分;
8、计算机省二、四级通过者分别+5、15分,NIT模块考试每通过一个模块+5分;获得其它技能证书比照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
9、在学校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主办的报刊、网站发表300字以上的文章或通讯报道的每篇+2分;在有正式刊号的报刊上发表300字以上的一般性文章,每篇+5分。(本小项总计不超过20分)
第八章 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得分=思想道德素质×20%+学业成绩×60%+身心素质×10%+实践与创新素质×10%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全方位考核学生、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 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含的内容比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制定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