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解答
申请人资格要求
1.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人事局未提供“急需专业或岗位”名单,一般要求个人专业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符,没有具体规定);
2.入职6个月以上;
3.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附件1);
4.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5.月个人所得税在100元以上;
6.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进行学历认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6.劳动合同;
7.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地税开具);
8.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公司提供);
9.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1张;
10.《诚信声明》(附件2)
1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2.配偶和子女随往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网上操作步骤
1.操作员点击菜单中的“证件申请”链接,选择菜单中的“工作居住证申请”,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如图1-1-1;
2.操作员按照系统要求选者或者输入“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等信息,如图1-1-2、图1-1-3;
3.信息输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给出“工作居住证基本信息保存成功,但尚未上传个人照片,请上传”的提示信息,如图1-1-4;
4.操作员点击“确定”按钮后,点击“上传照片”按钮,进行照片的上传工作,如图1-1-5;
5.操作员通过“浏览”按钮,选择自己的照片,然后点击“上传”按钮;
6.照片上传成功系统给出提示信息,操作员点击“关闭窗口”,完成照片的上传操作,如图1-1-6;
7.操作员点击“下一步”,进入“工作简历”维护页面,对工作简历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操作,详细操作步骤,就不在此进行说明了,如图1-1-7;
8.维护完“工作简历”,操作员继续点击“下一步”,进入教育简历维护页面,功能同工作简历,之后还有“科技奖惩”、“随往人员”的维护;
9.操作员进入提交申请页面后,按照系统要求输入“申请说明”,如图1-1-8;
10.操作员点击“提交申请”按钮,系统给出“确认”提交的提示信息,图1-1-9;
11.操作员选择点击“确定”,系统给出操作成功的提示信息,并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证件的申请操作,如图1-1-10。
图1-1-1
图1-1-2
图1-1-3
图1-1-4
图1-1-5
图1-1-6
图1-1-7
图1-1-8
图1-1-9
图1-1-10
特别提示:
(1)如果输入的身份证号码系统中已经存在,系统不允许注册,且给出提示信息。
(2)系统要求的必填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数据不符合系统的填写要求,系统均会给出相应的提示信息,如图1-1-11。
(3)操作员如果没有成功添加照片信息,就不会出现“下一步”按钮,不能继续进行申请操作。
(4)上传的照片文件,格式不正确、或者大小不符合系统要求,系统均会给出提示信息,如图1-1-12、图1-1-13。
(5)操作者在进行“工作简历”、“教育简历”、“科技奖惩”、“随往人员”信息时,新增操作页面中的“保存并新增”是指:添加完当前的信息后,继续返回到“新增功能”页面;“保存并返回”是指:添加完当前信息后,就返回到信息维护住页面,如图1-1-14新增工作简历的页面。
(6)“教育简历”的填写,需要从“高中开始填写”,否则,审批将会无法通过。
(7)操作在进行“特别提示(5)”中所列信息的维护操作时,可以随时通过“返回”或者“下一步”来切换维护的主体。
(8)成功提交申请后,再次登陆系统后,系统会提示在办业务“申请”。
(9)成功提交申请后,点击“返回”按钮后,系统原来的菜单“证件申请”自动变为“已申办业务查询”,已申办业务查询的操作步骤请看3.1查询理。
(10)理完成,重新登陆系统,功能菜单已发生变化,这时可以进行相关的业务办理,如图1-1-16。
图1-1-11
图1-1-12
图1-1-13
图1-1-14
当前办理的业务: | 申请 |
图1-1-16
个人更新备注
功能说明:
该功能是个人注册时,在审批过程中如需个人补充相关材料证明时,待个人资料补充完成后,需填写补充材料说明,例如填写如下内容:个人补充学历证书附件。
注:备注内容提交完成后,系统会自动补充备注提交时间,系统内所有个人备注均在该功能中补充体现。
操作步骤:
(1)操作员点击菜单中的“已申办业务查询”链接,选择菜单中的“个人更新备注”,进入该功能主页面,如图1-2-1;
(2)操作者在“添加备注信息”栏,收入要添加的备注信息,如图1-2-2;
(3)操作者点击“提交”按钮,系统给出操作成功的提示信息,完成一次备注信息的添加操作,如图1-2-3;
图1-2-1
图1-2-2
图1-2-3
特别提示:
(1)个人用户每次允许输入的备注信息是20个汉字。如果输入长度超过系统要求,提交时,系统会给出提示信息,如图1-2-4。
(2)理完毕,要使用该功能,请到“特殊业务”中的“个人更新备注”。
图1-2-4
网上填写注意事项
1.“户口所在地”按身份证上地址填写详细,若户口地址与身份证上的地址不一致,请按户口本上的地址填写。户口所在地省、市名称不能重复。
2.“居住地址”必须按照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写明详细地址至楼号、房间号码,若居住地为平房在具体地址写完后加"平房"二字。(备注:注意申请表上居住地址项区县不要重复,若地址中有“#”字样,网上填写成“号”)。
3.学历、学位发证机关填写学校名称,发证时间按证书上的日期填写,年、月、日填全。学历证书号码通常填写证书右下侧学校编号。毕业院校填写学历证书发证院校,毕业日期填写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如果学历、学位为同一证书,则填写同一编号、同一发证时间。如果是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学历、学位。学历发证机关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学位发证机关以及毕业院校为:“学校名称”。如果用国外学历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申报,学历、学位证书编号按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学历学位认证书”填写。学历发证时间与毕业日期按认证内容中的毕业日期填写。学位发证日期按认证内容中的发证日期填写。如果不提供中、(高)级职称证书的,可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相关信息,若填写了,则必须提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上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发证时间”、"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发证机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发证机关”需按职称证书上照片处所盖钢印单位名称填写。
4.“参加工作日期”填写毕业后正式参加工作的第一家单位的开始日期(不可早于毕业日期,且与下一页“其他工作简历信息”中第一个工作单位的开始日期必须完全一致,实习不算。)
5.“原工作单位”填写现单位的前一家国内工作单位;如果毕业后即进入现单位,“原工作单位”则填写现单位;如果毕业后先在国外工作之后进入现单位,则“原工作单位”填写现单位名称。
6.现单位“聘用时间”开始日期按第一份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填写。
7.现单位“聘用时间”结束日期按最新劳动合同所签结束日期填写;如果已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日期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加10年的日期。
8.“主要工作业绩”必须详细填写。
9.上传照片必须是彩色证件照,递交的照片要与之同版。
10.“其他工作简历信息”从毕业后正式参加工作的第一个单位开始至现单位,每个单位填一条,职务填当前职务。原单位、现单位职务须与第一页所填职务一致;现单位聘用时间须与第一页所填时间一致(单位注册在朝阳区的除外);单位名称要写中文全称;参加工作一段时间后停职脱产学习,之后又继续工作,脱产学习这段经历也需在工作简历中填写,这样就保证了时间的连续性,同时在教育简历中也需填写这段脱产学习经历。
工作单位填写至目前公司。
11.“其它教育培训信息”从高中开始至最终学历为止,学校名称填写全称。最终学历结束日期应与第一页最终学历发证时间一致。如果高中毕业后参加复读,则需将复读经历单填一条信息。高中阶段的教育内容填写“学习高中课程”,教育成果一项填写“高中毕业”;大学阶段的教育内容填写“学习大学课程”,教育成果填写“本科毕业;研究生阶段依此类推。若是大专学历,则在教育内容中需注明“几年制”。
12.“随往人员信息”:配偶工作单位须填写在北京的工作单位;随往人员户口所在地填详细,省、市不要重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填;子女随往的,须填写子女身份证号码,如果小孩还未上幼儿园,工作(学习)单位填“无”。
13.若员工在网上填写遇到问题时可登录http://www.bjrbj.gov.cn/,点击“网上办事”—“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事指南”。
附件
附件1 ---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的资格资质列表
1.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序 | 系列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
号 | 正高 | 副高 | |||||||
1 | 高教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
2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3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
4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 | 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 |||||
5 |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 推广研究员 | 高级农艺师 | 农艺师 | |||||
6 |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
7 |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
8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
9 |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
10 |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 高级审计师 | 审计师 | ||||||
11 | 中专学校教师 | 高级讲师 | 讲师 | ||||||
12 | 技校教师 |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3 | 中学教师 | 中学高级教师 | 中学一级教师 | ||||||
14 | 小学教师 | 小学高级教师 | |||||||
15 | 档案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
16 | 文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
17 | 图书资料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员 |
18 | 翻译人员 | 译审 | 副译审 | 翻译 | |||||
19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三级律师 | |||||
20 | 公证人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三级公证员 | |||||
21 | 新闻人员 |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 记者(编辑) | |||||
22 | 播音人员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一级播音员 | |||||
23 | 出版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 | |||||
24 | 体育教练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一级教练 | |||||
25 | 艺术 | 一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 | 二级(编剧、导演、演员、演秦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主任舞台技师 | 三级(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美设计、美术师、文学创作)、舞台技师 | |||||
26 | 工艺美术人员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
27 | 实验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
2、根据国家职(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执)业包括以下内容: | |||||||||
资格、资质 |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 ||||||||
出版专业中级 | 编辑 |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高级工程师 | ||||||||
系统分析师 | 高级工程师 |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工程师 |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
注册验船师 | 工程师 | ||||||||
质量专业中级 | 工程师 | ||||||||
软件设计师 | 工程师 |
网络工程师 | 工程师 |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工程师 | ||||||||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工程师 | ||||||||
多媒体应用设计师 | 工程师 | ||||||||
计算机软件高级程序员 | 工程师 | ||||||||
系统分析师 | 工程师 | ||||||||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 工程师 | ||||||||
软件评测师 | 工程师 | ||||||||
软件设计师 | 工程师 | ||||||||
信息系统监理师 | 工程师 | ||||||||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工程师 | ||||||||
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业水平 | 工程师 | ||||||||
一级注册计量师 | 工程师 |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
造价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国际商务执业资格 | 国际商务师 |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经济师 |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经济师 | ||||||||
注册税务师 | 经济师 | ||||||||
招标师 | 经济师 | ||||||||
广告师 | 经济师 | ||||||||
企业法律顾问 | 经济师 | ||||||||
价格鉴证师 | 经济师 | ||||||||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 经济师 | ||||||||
物业管理师 | 经济师 | ||||||||
管理咨询师 | 经济师或会计师 |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社会工作师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 主管药师 | ||||||||
诚 信 声 明
个 人 声 明
本人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如不真实本人愿意永久放弃申报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 请 单 位 声 明
本单位对 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若因本单位未履行审查职责造成申报材料虚假的,本单位愿意接受行政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