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JT/AG-B-06-01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 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 号令)和上级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
3、相关名词的含义
3.1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管理和员工工伤保险缴纳工作。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所雇员工及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
4、主要作用
4.1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工伤保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4.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替代,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雇主责任险、意外人身伤害险等安全生产领域商业保险制度的综合,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转移、分散企业风险;
(3)减轻负担,转变职能;
(4)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社会化监管作用。
4.3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5、管理要求
5.1人力资源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 586 号令),为全体在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员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按照泰州市相关规定按时向安监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5.2各部门必须把工伤保险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主管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5.3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负责建立员工参保台账,如实记录参保情况,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注明;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医治、抚恤、赔偿),做好记录,并及时归档保存。
5.4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负责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5.5各公司、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告交于公司安生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由各公司、部门写申请报告,准备完整的相关材料,交与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办理。
5.6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负责人员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相关文件
6.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493 号令
6.2《工伤保险条例》 第 586 号令
7.相关记录
7.1员工参保台账
7.2 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交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