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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文件 | 特急 |
佛府〔2011〕72号
关于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
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意见
禅城、顺德区,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平新城是佛山中心城区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佛山实施组团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关于加快东平新城建设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东平新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充分赋权,激发活力。按照现有区级行政(管理)权限,充分赋予东平新委会各项审批(管理)权限,同时充分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增强东平新城自主发展能力,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根据东平新城建设的阶段性要求,重点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规划、征地、开发与建设的审批(管理)权限,并逐步赋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权限。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客观工作要求和东平新委会实际承接能力分批赋予。
加强统筹,协调管理。东平新委会负责东平新城重点开发区内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事务,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由东平新委会行使。社会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相应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相关区、镇(街)行使;确有必要的,由相关区、镇(街)委托管委会行使。
规范行使,权责一致。委托、授权东平新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要依法合规进行。东平新委会要依法依规行使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范围方式
东平新委会在东平新城重点开发区范围内行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事务审批(管理)权限,但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需由东平新委会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按照具体事项的性质分类委托实施: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部委、省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市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顺德区享有地级市权限的事项由顺德区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部委、省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已授权或委托禅城区、顺德区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直接由市及其工作部门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部委、省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区)级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禅城区、顺德区分别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
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承载委托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对确实不能委托东平新委会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市、区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可将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受理环节前移到东平新委会或派人进驻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东平新城行政服务中心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明确办事流程,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等制度,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推行网上审批服务。
三、交接程序
东平新委会需要行使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东平新委会向市提出具体的事权目录。涉及禅城区、顺德区及其工作部门的事权,由市商禅城区、顺德区同意后实施。
市、区及其工作部门根据市公布实施的事权目录,印发事权交接通知,签订事权委托书,具体参照《关于做好下放事权交接工作的通知》(佛审改办〔2010〕54号)执行。市、区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予业务专用章、授权使用电子公章、格式套打等方式,授权东平新委会使用其公章。委托单位在市公布实施事权目录后20日内与东平新委会完成交接手续,并报市、区备案。
四、责任划分
对各委托事项,委托单位就东平新委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后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际责任由东平新委会承担。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东平新委会承接审批(管理)事项后,对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承担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批事项完成后,东平新委会须向相关市、区及其工作部门备案。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对发生的违法违规和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东平新委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是、市加快东平新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市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事权委托工作,确保东平新委会能及时有效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东平新委会的沟通协调,协助东平新委会认真梳理、提出有关事项,并做好有关事权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管理)真空。事权委托后,委托单位应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操作规范,设置一定期限的交接过渡期,由委托单位协助东平新委会的承接人员尽快熟悉业务。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东平新委会要加快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承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岗位权责,实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建立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佛山市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编码 | 事项名称 |
1 | FS01A001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2 | FS01B002 | 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3 | FS01A00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
4 | FS01A004 | 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 |
5 | FS01A00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范围、方案、特许经营权招标方案核准 |
6 | FS02A007 | 技术改造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 |
7 | FS13A13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8 | FS13A57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9 | FS13A12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
10 | FS13A127 |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初审 |
11 | FS13A131 | 土地出让、租赁审批 |
12 | FS13A133 | 临时用地审批 |
13 | FS14A627 | 规划选址许可 |
14 | FS14A628 |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 |
15 | FS14A629 | 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含方案调整) |
16 | FS14A63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7 | FS14A63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18 | FS14A63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9 | FS14A634 | 规划条件核实 |
20 | FS14C276 |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与遗失补办 |
21 | FS15A13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22 | FS15A149 | 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核准 |
23 | FS15A666 |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
24 | FS15A581 |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25 | FS15A775 | 超限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
26 | FS15A666 |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
2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 | |
28 | FS17A17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29 | FS17A183 | 取水许可证审批 |
30 | FS17A182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1 |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审核(市管权限内) | |
32 | 水利基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管权限内) | |
33 | FS17A181 | 破堤(坝)核准 |
34 | FS23C223 | 环保立项意见 |
35 | FS23A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36 | FS23A29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37 | FS32A31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 |
38 | FS32A312 |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39 | FS34C315 | 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备案 |
佛山市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6月28日印发
主题词:行政事务 东平新城△ 行政审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