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商鞅令⑺既具⑴未布,恐⑵民之不信己,乃⑶立三丈之木于国都之市南门,募⑷民有能徙置⑸北门者予十金⑻。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史记·商君列传》)
译文:
商鞅变法的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命人)在都城南门前放置一根高三丈的木头,招募(能)搬到北门的人,给予十钱。百姓看到后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去搬木头。(商鞅)又说:“能搬木头的人赏五十钱。”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就给了他五十钱,用来表明没有欺骗(百姓)。最后颁布了那法令。 变法令颁布了一年,秦国百姓前往国都控诉新法使民不便的数以千计。这时太子也触犯了法律,公孙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施行,就在于上层人士带头违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便将他的老师公子虔处刑,将另一个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以示惩戒。”第二天,秦国人听说此事,都遵从了法令。新法施行十年,秦国出现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的太平景象,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这时,那些当初说新法不便的人中,有些又来说新法好,公孙鞅说:“这些人都是乱法的民!”把他们全部驱逐到边疆去住。此后老百姓不敢再议论法令的是非。
启示:
何易于本文所记载的事,发生在周显王十年(公元前359年)。秦国在实施新法令之前,立于南门,取信于民。新法实行后,太子犯法,刑其师傅。这两件事说明了信用是国家的重宝,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必定得到民众的信任。
注释
⑴具:完备
⑵恐:恐怕,担心
⑶乃:于是
⑷募:广泛征求
⑸置:到
⑹卒:终于,最终。
⑺令:指变法的命令
⑻金:古代货币单位
⑼既:已经
⑽徙:搬放
⑾予:给予
⑿辄:就
⒀以:用来
⒁徙:迁移
⒂复:又
⒃欺:欺骗
⒄既具:马上要实践(一般指某事)
词类活用:怪(形作意动)感到奇怪
(**:古时一金为二十两银子,十金即二百两,五十金即一千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