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检室接到请验单后,持取样证前往取样,取样后将取样证挂到待检物品上。
二、取样规则
制剂生产所抽取的样品,包括原、辅料,生产用水、内包装材料、半成品(中间体)及成品。
1.取样方法与取样量注*1
⑴ 原辅料:设总件数为x,当x≤3时,每件取样;当x≤300时,按+1 取样量随机取样;当x>300时,按取样量随机取样。
取样细则见表1。
⑵ 内包装材料:抽样件数(N):n为总件数,当n≤3时,N=n;当n≤300时,N=+1;当n>300时,N=;计算每件抽样量(SN):
取样部位:从每个包装的封口部抽取,注意去除因运输造成的破裂品。取样细则见表2﹙注*2﹚。
(3) 半成品:按批抽取检检所需量样品。取样细则见表3。
(4) 成品:按批取样。每批随机抽取全检量样品加留样观察量。取样细则见表4。
(5) 生产用水: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所需检验用量样品。取样细则见表5。
(6) 除另有规定外,原辅料一般按以上规定取样等量混合后即可检验。成品和内包装材料一般可不经混合随机取样检验。
表1原辅料取样细则
分类 | 抽样人员 | 抽样器具 | 取样部位 | 样品处理 | 取样时间 |
固体 | 药检人员 | 抽样铲、称量瓶 | 随机选定数件包装,与每个包装上1/3处 | 每个包装所取样品等量混匀 | 验收、待检过程 |
瓶装液体 | 药检人员 | 量杯、三角烧瓶 | 随机选定件数每件取1瓶 | 由每瓶中量出等量样品于容器内混匀 | 验收、待检过程 |
桶装液体 | 药检人员 | 吸管、三角烧瓶 | 随机选定件数用吸管由封口处吸取 | 将每件包装所取样品等量混匀 | 验收、待检过程 |
2输液剂取样方法:由灭菌架上层靠汽口处抽2瓶,远离进汽口处的下层抽2瓶,中层抽2瓶,灯检合格后贴上瓶签,注明上、中、下层。上层样品作化验、微粒检查;下层做热原检查、菌检,剩余样品留样观察。如需要长期留样观察可按需加大取样量。
表2内包装材料取样细则
分类 | 取样人员 | 取样容器 | 取样部位 | 样品处理 | 取样时间 |
输液瓶 | 药检人员 | 包装箱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胶塞 | 药检人员 | 塑料袋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涤纶膜 | 药检人员 | 塑料袋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铝盖 | 药检人员 | 纸盒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软膏盒 | 药检人员 | 纸盒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滴眼瓶 | 药检人员 | 纸盒 | 随机取数件,于每件封口处取样 | 随机取样检验 | 验收入库后,待检过程中 |
分类 | 取样人员 | 取样器具 | 取样部位 | 样品处理 | 取样时间 |
外用液 | 制剂人员 | 投药瓶 | 摇匀后,于容器出口处 | 摇匀后即可检验 | 分装前 |
软膏 | 制剂人员 | 软膏刀、软膏盒 | 于容器的上、中、下处的不同部位分别取等量样品 | 将样品充分搅拌均匀 | 分装前 |
滴眼液 | 制剂人员 | 具塞三角烧瓶 | 容器出口处 | 直接检验 | 分装前 |
输液剂 | 制剂人员 | 具塞三角烧瓶 | 容器出口处 | 直接检验 | 灌封前 |
表4成品取样细则
分类 | 取样人员 | 取样部位 | 样品处理 | 取样时间 |
口服、 外用液 | 药检人员 | 随机抽取数个包装,数量为全检量加留样量 | 随机取样检验 | 贴签、包装后,待检过程中 |
软膏 | 药检人员 | 随机抽取数个包装,数量为全检量加留样量 | 随机取样检验 | 贴签、包装后,待检过程中 |
滴眼剂 | 药检人员 | 随机抽取数个包装,数量为全检量加留样量 | 随机取数支,混合均匀 | 印字,包装,待检查过程中 |
输液剂 | 药检人员 | 格车上、中、下层按取样细则各随机抽取 | 按取样规则分检 | 灯检之前 |
品名 | 抽样人员 | 抽样器具 | 取样部位 | 样品处理 | 取样时间 |
注射用水 | 药检人员 | 玻璃输液瓶 | 储水桶出口处 | 直接用于检验 | 每月初,每次配制前 |
(1) 取样时先检查品名、批号、数量、包装情况等,无误后方可取样。
(2) 取样用具及容器应清洁、干燥。
(3) 取样要有代表性(全批取样、分部位取样)。
(4) 每件被取样包装上应贴取样标志。
(5) 认真填写取样纪录。
(6) 需要重新取样时,仍应按取样规则办理。
3.样品处理:
(1) 一般样品不经制备可直接用于检验。
(2) 必要时,样品需经制备过程(重结晶、研磨、干燥等),并对制成后的特性(如粒度大小等)要加以说明。
(3) 检验剩余的样品应按有关规定留样待查。
三、分检品
药检室取样后,根据所检项目需要量分取检品,各自按质量标准项下的规定进行检验。
四、检验记录
1、记录内容:检验记录一般包括的内容和记录顺序如下:
(1)检品号:
(2)产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包装、来源、生产单位、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检品数量、检验用量、有效期;
(3)检验依据;
(4)取样日期、报告日期;
(5)性状、鉴别、检验项目与限度和检验方法:按各检品质量标准项下规定进行检验;
(6)测定数据、计算过程、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如为合格边缘或不合格边缘则应复验,复验内容采取附页形式记录;
(7)判定;
(8)检验人、复核人签字。
2、检验操作方法必须规定检验使用的试剂、设备和仪器、操作原理及方法、计算方式和允许误差等。每个检品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化学分析法:样品平行试验做两份,空白实验可做一份,分别计算,最终结果取两者平均值;仪器分析法:按要求测三次,取三次测量值的平均值,进行计算。通用的检查方法注明参照的标准依据即可。如pH值测定、重金属检查、分光光度法测定等,可在括号内注明出处(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附录Ⅹ等)。滴定溶液、标准溶液、指示剂、试剂及酸碱度、细菌内毒素、生物效价等单项检验操作方法参阅中国药典或有关规定。
3、有效数字:
(1)一般分析数字和计算结果要求保留4位有效数字;
(2)保留有效数字时,最多只能保留1个不定数;
(3)用四舍五入成则弃去过多的数字。当尾数≤4时则舍,尾数≥5时则入,尾数等于5时,若5前面为偶数则舍,为奇数时则入,当5还有不是零的任何数时,无论前面时偶数或奇数皆入;
例如:将下面左边的数字修改为3位有效数字
2.324—→2.32 2.326—→2.33 2.335—→2.34 2.325—→2.32 2.3251—→2.33
(4)在加减法运算中,每数及它们的和或差的有效数字的保留,以小数点后面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为标准;
(5)在乘除法运算中,每数及它们的积或商的有效数字的保留,以每数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的为标准;
(6)分析结果小数点后的位数,应与分析方法精密度小数点后的位数对齐;
(7)检验结果的写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相一致。
4、记录复核:检验记录完成后,应由第二人对记录内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内容、计算错误,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复核人无责任。
5、书写要求:
(1)记录要完整,无缺页损角,无漏项,空白相应打“/”记号;
(2)有检验数据;
(3)有计算式;
(4)有检验者、复核者签章(要写全名);
(5)字迹清楚,色调一致,不得用铅笔书写;
(6)书写正确(如月、日不可写成×/×),应横写;
(7)无涂改,如书写错误需改正时,可以画去,但要能看出字迹,然后在旁边写上正确内容;
(8)有判定和依据。
6、检验记录应按编号顺序保存。
五、检验报告书
1、报告书的内容:
(1)检品编号、报告书编号;
(2)物料或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包装、数量、生产单位或产地、供样单位、检验目的、检验项目、有效期、检验依据;
(3)取样日期、报告日期;
(4)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检验结果;
(5)判定;
(6)检验人、复核人、负责人;
2、书写要求:
(1)报告完整,无缺页损角,无漏项,空白相应打“/”记号;
(2)有检验数据;
(3)有计算单位;
(4)有检验者、复核者、负责人签章;
(5)字迹清晰,色调一致,不得用铅笔书写;
(6)书写正确(如月、日不可写成×/×);
(7)无涂改;
(8)有依据,有判定,有单位公章。
3、判定:检验报告数是对物料或制剂质量检验结果的证明书,判定必须明确、肯定,有依据。
4、签章:检验报告上必须由检验者、复核者及部门负责人签章,签章应写全名,否则该检验报告书无效。
5、检验报告书应与检品卡和检验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应保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