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有效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及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对象的审查以及对销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主要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水平(家庭年收入在7万元以下)的职工、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1户限购1套。
符合上述条件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中的拆迁户和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可凭证明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申请,并填写统一的《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由购房者所在单位对其就业状况、收入状况、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审查确认;下岗职工、停产、破产企业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地事处审查确认。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档案。
第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预售登记许可证制度,在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方能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与承购人签定预售合同,并在签定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规范建设的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居住安全、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普通住宅。
规划与设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户型)、面积,应满足本市职工、居民家庭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价,具体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擅自提高单户建筑面积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重新按比例收取超面积项目由市所优惠的相关费用,超面积项目转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否则,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购买。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一种“准商品房”,在过渡期内,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到商品房的过渡时限由市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水平确定。
第十五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手续不完备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在金阳新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市批转市金阳办等部门关于在金阳新区购买新建住房的优惠的通知》(筑府通[2002]46号)及《贵阳市大力推进金阳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