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告:肖xx,男,民族,汉,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嘉盛华庭冠军楼x号楼,申分正号码:xxxxxxxxxxxxxx
典花号码: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xx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从2019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共计116655.66元,并从2021年7月29日起以欠款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21年7月16日,xx有限公司(甲方)、xx有限公司(丙方)与肖xx(乙方)就80展厅号和81展厅号签订《租赁及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
丙方将位于湖南沙市万家丽中路广场内8层302.11平方米范围的经营场地(含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乙方承租的场地仅限于经营xx家居。租赁经营期限为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为期12个月。
肖xx选择向赢行申请大额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全额租赁费、经营管理费、物业费。20xx年x月,肖xx与xx赢行长沙分行订立《借款合同》,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一未按期偿还赢行贷款,造成还款逾期,赢行要求原告代为偿还逾期本金及利息、罚息、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原告代偿后,有权要求被告一在代偿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足额补缴相应租赁费及其他费用,并由被告一承担1%/天计的违约金。
二、合同签订后,xx公司即向肖xx交付了出租展厅。《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7日终止。2021年7月28日,肖烈云已办理完撤场手续,商铺已经退还给出租方。
三、自2021年5月21日起因肖xx未按期向赢行偿还贷款,xxxx公司已经实际代肖xx承担了分期贷款共计116655.66元,即肖xx还欠租赁费116655.66元并应承担1%天计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7月29日起以欠款为本金按月息两分计算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基于《租赁合同》是各方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属于有效合同,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xx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肖xx追偿,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条款,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
具状人:湖南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