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的功能体系日趋完善,司法的性也逐渐得到强化。在司法性改革的过程中,媒体监督的力量不容小觑。
例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特别指出过“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监督的作用。”然而,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存在着相当大的复杂性。媒体监督主要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来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司法性提供着必要保障。但媒体监督权力的滥用却会妨碍和破坏司法性。目前,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各学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正确处理与审视二者间的关系,不仅能健全司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还将进一步推动法治民主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以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结合法学等专业知识,在对我国具体国情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司法与媒体的辩证关系展开探讨,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深入讨论。
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实质。本部分会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结合当今的社会时代背景,对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实质内容进行深入剖析,从而为具体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奠定论述基础。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近年来司法与媒体愈加频繁的冲突现状。二者矛盾的逐渐升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本文会对这些原因进行逐一分析,为二者冲突的解决寻找突破口。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协调。本部分会结合前文的论证分析,对如何平衡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提出一些建议举措。司法与媒体唯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才会推动社会法治的构建发展。
[关键词] 司法 媒体监督 相互关系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supervision of public media
Abstract
In democratic countries,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are basic essential factor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ans that judicial authorities have the independent and exclusive judicial power. It includes the independence of judicial power, judicial organ and judge. The purpos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judicial justice.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media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public’s opinion or comments on the events in the judicial field. So it can keep judicial justice.
With more attention paid by the public, media supervision has become an key role of social supervision. However, the more powerful the media supervision acts, the more conflicts between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As far as the relationship is concerned, balance between variou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pursued. Therefore,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made.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ess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The second chapter generally discusses the representations and reasons of conflict between judgment and media. In chapter three, we will focuses on how to solve the conflicts and improve Chinese system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Key words: Judicial Independence Media Supervision Interaction
∙导言........................................1
∙(一)选题意义和背景...........................1
∙(二)现有文献综述 ............................2
∙(三)研究方法描述.............................2
∙一、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实质................3
∙(一)司法的实质...........................3
∙1.司法的含义...................................3
∙2.司法的意义...................................5
∙(二)媒体监督的实质............................6
∙1.媒体监督的含义...................................6
∙2.媒体监督的意义...................................7
∙二、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8
∙(一)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8
∙1.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审判.............................8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9
∙(二)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原因..............10
∙1.本质关系的冲突...................................10
∙2.价值功能的冲突...................................11
∙3.发展程度不充分...................................12
∙三、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协调.................13
∙(一)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13
∙1.维护司法..................................13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13
∙(二)媒体方面的平衡协调.........................14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14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15
∙结语..........................................16
∙参考文献......................................17
∙谢辞..........................................18
论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媒体监督与司法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司法,是指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和传媒的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二者共同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福祉的提升。
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则会对司法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媒体监督过度干预司法审判的情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媒体监督与司法的冲突性正在日益上升。比如轰动社会的“许霆案”,由于新闻媒体的“同情报道”,以致审判结果悖于法律原有规定,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司法要求司法活动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这样才能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审判的干扰,使办案人员依法行事。而新闻媒体的压力会迫使审判活动脱离以事实为基准的原有轨道,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媒体与司法的客观冲突已成为当下社会的热门话题。
司法与媒体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影响,深入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认清当前法治发展的社会环境。本文将从我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实际出发,并结合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为了仔细研究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笔者通过不同的渠道搜集了多方面的资料,现就主要文献资料做以下介绍。
张艳所著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系统阐述了新闻监督与司法的关系,分析了新闻监督关系的构成要素与新闻监督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司法审判行为的属性等诸多内容。通过寻求司法审判行为与新闻报道二者在价值功能上的一致性,建立平衡审判与监督的冲突机制,其独到的见解值得借鉴参考。
程竹汝的《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一文,深入讨论了传媒与司法功能互补的价值基础、实现途径及界限问题,强调了应着力形成传媒与司法的界限,使二者保持适度张力以实现良性互动。本文解决问题的思路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庹继光的《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力的异化》(《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对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读。本文从监督权力的防卫性质出发,以权力的启动和运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来作为媒体审判的标准。对于如何界定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除了上述文献资料外,本文还适当参考了十多份其他的中外著作以及期刊杂志。但由于借鉴的部分十分有限,便不再依次说明。
∙(三)研究方法描述
本文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对我国司法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来说,主要运用到以下几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法学法。
在跨学科地查阅了大量的研究资料后,借鉴传播学、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以及近年来著名的案件和实际研究资料,运用案例分析、对比、归纳、引证等方法,对新闻媒体在司法监督中的监督权和监督行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论述。紧紧结合我们身边的鲜活案例,提炼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观点和思路,为解决媒体监督和司法的冲突提出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
∙一、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实质
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实质内容是本文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重点,主要包括基本含义、作用意义等。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只有通过探寻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内在要素,才能真正认清二者间的复杂关系,正确引导,趋利避害。
∙(一)司法的实质
司法,是一项在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源于资产主义分权学说,它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以及立法权分离,非经司法机关和正当的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外界干涉。
∙1.司法的含义
∙(1)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在组织设置上具有性。
司法机关的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只有司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性确立了司法机关作为其行使主体的地位,保障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是意志的体现,外界的非法干涉必然会导致审判结果显示公正,损害人民合法权益。
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关系到该国的人民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组织是否完善,社会局面是否稳定。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高度的性正是出于对社会公正的保护。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所不同的是,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支配性的权利,不能采取任何主动性的措施。正所谓:司法既无意志,又无强制,只有判断。而其判断的实现往往还需要借助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外部力量。因而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司法机关最容易受到外界的侵犯与干扰,唯有保持司法机关的地位才能求得自保,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2)司法权
司法权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将相关的法律以审判的形式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享有的权力。其基本功能是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维律的价值。
司法权的性是其区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结合将使法官成为专断的立法者,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合会使法官成为压迫者。三权混淆的社会是而混乱的,近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便是反面的典型。因而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为了保持司法权的性,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在行使司法权时只能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前,我国的司法权性原则也在中得到了确立,进一步维护了我国的社会公正性。
∙(3)法官
法官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排除各种来自外界的非法因素的干扰,站在相对的立场,以理性的法律视野来审视案件,凭良心做出最后的公正判决。法官主要包括外部、内部、实质和身份四大方面。
法官是司法的核心内涵,也是司法的最终落脚点。联合国有关组织在制定司法国际标准时,往往把法官作为司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理解。法学家拉的布鲁赫曾说:“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操控者,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法官要凭借现有的法律以及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排除任何外来干预,形成内心确认并做出公正判决。这就赋予了法官裁判时的地位。司法活动只有基于法官的判断,公正才能实现。
在很多现代法治国家中,均把保障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官的相关立法,司法原则仅涉及到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的。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法官也应当作为中国司法的重要部分得到法律确认。
∙2.司法的意义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在推动人类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司法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的效益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司法是权力正常运作的保障
司法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转,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的现象。在三权分立学说中,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分立的目的就在于使其相互制约,避免某一权力的过度膨胀影响国家稳定。司法权的性可以保证司法活动不受任何干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存在不协调时,司法权可以及时进行评判做出调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被滥用或在运作中产生时,司法介入能够监督和控制权力运行,防止权力的暴力化倾向以及不同权力间的暴力冲突。
∙(2)司法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障的最基本方式就是司法保障。司法权的会分化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过度集中,避免绝对权力的,公民的平等与自由才不会受到强权的侵犯。权力的有无最终会由司法来确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要通过司法来裁决,受到损害的权利需要司法进行救济,只有司法才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曾指出“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旨在通过司法推进公民权益保障升级。
∙(3)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权益的侵害最终只能通过司法得到救济。司法公正性的丧失会直接破坏社会的公平秩序,也会失去人民的信任。而司法可以排除外在力量的干涉,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从而发挥司法在制衡机制中的效能,维系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由此可见,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
∙(二)媒体监督的实质
随着司法改革的日渐深入,对司法权的监督机制也在日趋完善。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媒体监督主要指通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和评论抨击。
∙1.媒体监督的含义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新闻媒体也称大众传媒,主要包括纸质传媒(报纸、刊物)和电子传媒(广播、电视)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媒体具有将报道作为天职的特征,因此它能够及时地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雷达”的重要特性决定了它强大的监督功能。
媒体监督从定义上而言,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媒体监督的对象之一是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意味着公众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载体对司法领域里的社会现象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从而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督促查看,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监督作为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的特点,这为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提供了必要保障。
媒体监督的重要原则之一即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又称新闻自由权,指国家通过或法律规定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言论、结社、出版、报道、采访等的自由权利。新闻自由的概念产生于近代的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其理论基础包括天赋理论、观点市场理论、民主促进理论和第四权理论。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新闻自由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了保护,如法国的《和公民权利宣言》,日本、美国的《》等。
在当代西方社会,媒体监督功能被作为三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用于监督国家机关,防止其或滥权。然而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相当有限。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发展,新闻监督的重要性也得到了充分认可。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指出要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监督的作用”。由媒体主导,媒体监督已然成为我国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的重要力量。
∙2.媒体监督的意义
媒体监督凭借其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媒体监督确保了司法公正,无论是对社会整体还是对公民个人而言,其积极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1)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需要
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和媒体监督效力密切相关。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体现。人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通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这一民主制度形式决定了媒体监督的必要性。新闻媒体的监督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使广泛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及时全面的反映,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政治的完善也会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贯彻执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
∙(2)媒体监督是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随着媒体监督广泛性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了充分保障。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
言论自由权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意见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作为现代民主的标志,已经被多国列入。如法国的《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27条、35条、41条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进行监督,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体现。
知情权,是指获悉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结果。享有知情权的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其他领域的信息,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现其他的民主权利。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因其快速高效的特性,成为了公众行使知情权的最佳途径之一。
∙二、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之冲突,实质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这两种价值都是民主法治的体现,其终极目标都是维护社会正义。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新闻媒体缺乏规范干扰司法活动,司法机关以为借口阻碍媒体活动,司法与媒体监督关系的良性局面被打破,冲突关系已然占据上风。
∙(一)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表现
实践中,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对立冲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不当的监督干扰审判,另一方面,审判排斥媒体监督。对于这两种具体表现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1.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审判
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具有积极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媒体对司法的不当介入则会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性。
∙(1)媒体监督的过度重视
由于我国当前的司法还不够健全,司法、不公等恶性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正是民心所向。然而,对媒体寄予过多厚望,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随着当前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民众更倾向于媒体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会求助于新闻媒体而不是司法机关。民众对媒体监督的过度重视和盲目迷信,致使媒体的功能角色错位。媒体成为了正义的化身,司法的权威和职能遭到弱化。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实现过分依赖于媒体对司法的外部监督,而忽视了司法内部的建构。司法制度和法官素质难以提升,司法审判更易受到不利干涉。另一方面,在得到了公众的过度信任后,媒体会在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代价地追逐司法问题,有意无意地对司法审判的造成侵害。
∙(2)媒体审判的僭越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于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强大的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媒体的介入并不都是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有时它们会带有强烈的倾向性,误导公众形成压力,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从而左右审判结果,形成所谓的“媒体审判”。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作出判断,这无疑是对法庭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媒体审判”在我国也屡见不鲜。2010年10月的药家鑫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药家鑫虽然致人死亡,但他事后主动自首,依法应当从宽处罚。而却将药家鑫案推上了顶峰,最终顺从判定其死刑。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许霆因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在媒体的同情报道下,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许霆案由此被称为“的胜利”。
媒体审判超出了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需求的角度作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下,司法开放性程度较为有限。司法机关经常粗暴地拒绝和阻碍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甚至还会以起诉的方式对抗媒体监督。
∙(1)司法机关对媒体采访活动的
从最高颁布的法庭规则来看,媒体记者对司法活动进行采访的自由度越来越小。1979年的《人民法庭试行规则》,规定了“记者条款”,表明媒体记者有记录、录音、摄影、转播的。而1993年的《人民法庭规则》中,记者的大部分被剥夺。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若干规定》,表明记者对法庭审判的一切采访活动均需服从安排。如此规范媒体的采访活动也是基于对司法的保护,但有些地方却以此为由过分记者旁听采访案件,以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有的还制定规范性文件公然反对媒体的采访活动。如广东省高级人民下达的“规定”指出:“依法公开审判尚未宣布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此举显然是以公开审判之名行不公审判之实,势必会导致媒体与司法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事实上,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监督的合理规范能够预防媒体审判的产生,但过度的只会在弱化力度的同时削弱司法透明度,导致司法与不公。
∙(2)司法机关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
近些年,有关传媒“名誉权”的官司逐渐增多,其中也包括了司法机关起诉新闻媒体名誉侵害的案件。从法理上来说,本身具有不可被告性。但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蔑视法庭罪”的规定,法庭的尊严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和法官们在受到媒体舆击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只能诉诸于民事程序维护自尊。1995年7月,深圳市中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名誉侵害案。作为原告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的诋毁报道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最终福田区胜诉并获得了相关赔偿。当然,司法机关仅诉诸于民法上的名誉保护权制度来抵御媒体的不当侵害确实有失妥当。故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的实施机制,在面对暴力时以保护的方式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
∙(二)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原因
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正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对于其矛盾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分析与探究。总的来说,冲突的根源主要来自于三大方面:本质关系的冲突、价值功能的冲突以及二者发展程度的不充分。
∙1.本质关系的冲突
由于司法与媒体不同的特性使然,司法与媒体监督在本质上存在着复杂的对抗关系。司法对媒体监督有着天然的排斥性,而媒体监督对司法则存在着天然的侵犯性。
∙(1)司法对媒体监督的排斥性
首先,司法权本身是一种判断权。司法审判依赖于判断者的理性与良知,为了保证判断的公正性,在判断推理的过程中必须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这其中就包括媒体的干扰。再者,司法权也是一种抑制性权力,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着最后的保障,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行使方式,不会主动介入诉讼外的其他领域,因而也就更易受到外界力量尤其是媒体的侵犯。司法权的特性决定了司法在面对媒体监督时的防卫性表现。
∙(2)媒体监督对司法的侵犯性
不同于司法权的保守特质,传媒对司法的介入则带有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新闻自由得到大力倡导的当今社会,媒体对于司法权的行使有了更多的发言权。媒体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理论上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基于媒体自身的逐利性,它们时常会从自我考虑出发,在新闻报道中采用非客观的评论方式形成误导。正所谓人言可畏,法官在判案时难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自身的立场,形成“审判”。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会严重破坏司法的性。
∙2.价值功能的冲突
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媒体与司法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功能。代表的媒体主张道义公正,象征公权的司法追求法律公正,二者的矛盾由此激化。
∙(1)价值追求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都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这是二者统一的地方。但二者对于公正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媒体通过影响社会追求道义上的公正,司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道义公正与法律公正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公正,在实际运行中难免矛盾重重。另外,支撑媒体背后的力量来自于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支撑司法公正的背后力量则是基于公民对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的价值冲突不仅在于道义公正和法律公正的冲突,还体现于两种公民权利的冲突。
∙(2)社会功能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差异显而易见,前者通过主导社会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主导法律的实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评价引导功能。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行为,具有道义评判的属性,民众可以通过媒体监督行使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司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承担着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司法裁判实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严格依照着法定程序和规则来进行权力救济。当行为与公权行为产生碰撞时,媒体监督与司法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3.发展程度不充分
作为新近崛起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的司法与媒体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还不完善。发展程度的不充分决定了司法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1)新闻媒体监督缺乏自律
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工作者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以道德和情感上的倾向性来作为衡量案件是非的标准。而这种道德评判会通过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判断,形成“媒体审判”。此外,“媒体”的现象也频繁发生,“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自我约束力,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故意为当事人进行造势,给施压。因媒体缺乏约束与规范而形成的“媒体审判”与“媒体”使得媒体监督的正当性遭到质疑,司法机关抵制媒体监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二者的矛盾更加激烈。
∙(2)司法机制尚不健全
为了确保司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和人民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的司法改革才刚刚开始,过去行政化的司法管理仍在沿用。司法的行政化加重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性和附属性,使司法机关无法公正地行使职权。由于缺乏保障机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往往沦为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混淆使司法裁决难保公正,情况严重的还会造成司法。司法机制的缺失使司法裁决失去了公信力,民众更倾向于媒体救助而不是司法救济,致使司法活动更易受到导向的干涉。
∙三、司法与媒体监督关系的协调
司法与媒体监督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二者为了社会正义的共同目标相互支持促进,另一方面,二者的特性各异相互干扰排斥。当前我国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关系占主导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将恶性冲突转化为良性互动,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一)司法方面的平衡协调
从司法的立场上来看,应该在维护自身性的同时,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确保媒体与审判形成良性循环。司法强调,但其排除的是不当干涉,不应成为其拒绝媒体监督的理由。司法在合理媒体监督的同时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
∙1.维护司法
司法与媒体监督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司法机制尚不健全。只有强化司法内部的结构,形成针对于传媒的界限,才能自动防御媒体的过度介入,维持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平衡状态。
∙(1)建立干扰防范机制
为了保证审判,任何不利的外界干涉都应予以排除。在面对传媒的负面影响时,司法机关决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在其控制权限内启动防干扰机制,及时终止媒体侵害。在这一方面,英国的“藐视法庭罪”就值得借鉴。藐视法庭罪的惩罚范围非常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此罪的设定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对“媒体审判”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此外,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延期审理、变更管辖以及审判人员回避制等防范措施都可以引入我国的庭审程序。
∙(2)确保法官
法官是司法的核心内涵和最终落脚点。为了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法官任用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才能树立良好的新闻识别力和自主裁判的确信力,在面对强大的压力时将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严格区分,理性、、公正地作出最后的判决。除了法官内部能力的培养,也要着力完善法官和的配套制度从外部保障法官,如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法官审判责任制等。
∙2.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在中国的现行下,我们倡导司法,但又不能绝对。任何绝对权力的产生都会导致权力的和滥用。因而司法的需要一定的约束,这种约束当然包括媒体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当摆正心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1)采取宽容理性的正确态度
目前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很多对媒体监督的认识误区。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新闻报道是添乱,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媒体监督采取拒绝和压制的态度。这种敌视媒体的看法是片面和错误的,媒体监督的实质是通过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维护司法公正。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放下偏见,宽容和理性地接纳媒体监督。只要是公正客观的报道,司法机关就应当予以重视。只要是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司法机关就不应追究。在英美国家中,往往对媒体监督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理解,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新闻出于“真实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媒体监督进行。
∙(2)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
受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的影响,我国司法过程的开放性极其有限。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阻碍媒体正当监督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了媒体对司法的渗透能力。司法机关只有主动公开信息,将司法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树立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遵循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才能够预防司法的滋生。再者,司法机关应构建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平台,为传媒监督提供特别条件。如通过新闻发言制度建立与媒体的常规对话渠道,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与法律文书应当允许新闻媒体报道和查阅,对社会重大案件主动提供案情信息等等。
∙(二)媒体方面的平衡协调
从媒体的立场上来看,应当在保障媒体监督功能的同时对媒体作出适当的。由于我国的新闻自由发展不充分,司法过程较为封闭,媒体监督的正当性应当得到保护。但这种监督不是无限的,它应当以不妨害司法公正为前提加以规制。
∙1.健全媒体监督保障机制
媒体监督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为了健全我国媒体监督保障机制,应从立法层面和实施环境上进行双重维护,确保媒体监督权能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性。
∙(1)加强媒体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媒体监督法律制度以为主导,包括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其他内容。但这些法律文件只是直接或间接地提及了监督,内容零散且层次不一,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把握,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我国应当加强新闻自由立法工作,出台正式的新闻法以保障媒体职权和新闻自由。在新闻法中,首先应当以明确条文赋予传媒工作者以特别权力,如采访报道权,知情权,评论建议权等,为其监督权的行使提供细化的法律依据。其次,要严格限定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素,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保证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同时,应规定明确的侵权免责事由,维护新闻媒体行使公共利益的抗辩权。
∙(2)营造宽松的媒体监督环境
我国媒体的实际角色具有其特殊性,它不仅是一种社会力量,还是国家权力的延伸。我国媒体从诞生之初就是以宣传和服务于党和为己任的,其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的各项方针。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媒体的自由度得到了提升,但其作为党政“喉舌”的政治化倾向依然浓厚,这显然了媒体监督的发展空间。媒体受制于国家权力,必然无法对司法进行公正客观的评述,因而应当排除国家权力的干涉,为新闻媒体营造相对宽松的监督环境:在立法上,明确媒体监督的性,在行政上,弱化媒体作为政治宣传工具的职能,在司法上,透明公开主动迎合媒体介入。
∙2.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
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媒体的监督权限不能超过合理范围,应当受到一定约束。完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既要求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又要求其对司法适当监督。
∙(1)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作为监督者的“媒体监督”不受约束,也会滋生权力,这就需要媒体加强自律。媒体行业自律是媒体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认同的必要措施,也是自身品质的保证。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媒体不仅要以一般性的职业标准约束自身行为,还要重视司法在社会政治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媒体在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也要谨慎地处理与司法的关系,在需求与司法立场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具体来说,媒体既要明确自身定位,不以过分明显的官方立场干涉司法,又要防止与司法有关的利益勾结,出现媒体。
∙(2)媒体对司法适当监督
实践中,媒体审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本原因是媒体监督行为的失当。传媒自由以不侵犯司法为限,媒体应当在合理的原则及范围内行使监督权。首先,要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对司法活动进行公正报道,客观评价。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的力量之源,只有不带任何倾向性的报道才不会妨害司法公正。其次,媒体应当尊重司法的特性和规律,维护司法权威性。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工具,司法才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保障。媒体应当在维护司法尊严的前提下,以“旁观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决不能反客为主,自居“审判者”的高位妄加评判。最后,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言论及监督权力。任何非法的监督行为都是对司法的侵害。
∙ 结语
作为社会传播工具的媒体和作为国家统治权力的司法,是社会生活中的两个基本要素,共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出于司法公正的需要,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正确处理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与司法的维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阶段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媒体监督与司法的价值追求都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二者具有相互促进支持的和谐统一关系。因而,在坚持媒体监督的基础上要维护司法。但由于二者本质关系上的互斥性以及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充分,二者的冲突关系占据了主要地位,阻碍了社会良性发展。唯有正确认识二者冲突的根源,在尊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媒体与司法进行双向协调,才能将冲突对抗转化为良性互动,共同致力于社会的进步。
∙ 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
(二)期刊报纸类
1.章武生、吴泽勇:《司法与法官组织机构的调整》,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2.覃理爱、苏鹏程:《监督在反中的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5年5期
3.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力的异化》,《当代传播》2010年第5期
4.冷静:《从状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期
5.程竹汝:《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6.阚敬侠:《论我国的监督法律制度》,《新闻记者》2000年第4期
7.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黑龙江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8.王渊:《媒体监督与司法的法理分析》,《甘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陈锦波、姜雪燕:《浅析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及其原因》,《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2期
10.姚泽金、张艳红:《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冲突与协调》,《新闻法制研究》,2009年第6期
11.唐时华:《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共赢与和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
12.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三)网络资源
1. www.people.com.cn(中国人民网)
∙ 谢辞
随着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我的本科生活也告一段落了。本论文是在导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感谢老师在设计的选题、方案的确定、设计的进行以及最后的说明书的撰写整个过程中给予我细心的指引和教导,使我对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最终完成论文。导师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科学理念和工作作风以及创新的工作精神,令我终身受益,是我毕生学习的典范,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谨向导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另外,在毕业论文撰写期间,我还得到了很多同学的帮助,感谢他们对我的论文所提出的宝贵建议,使我的论文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