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技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辅助侦查、配合审查和检验鉴定,承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进行的现场勘验、检验鉴定、文证审查和技术协助等工作任务。
受理――
本院各部门――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各类案件和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抗诉和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案件中,需要检验鉴定的。
下级院――下级院检察业务工作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并且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己有检验鉴定意见的;所在单位由于没有相关专业人员或相关设备而无法完成检验鉴定任务的。
其它机关――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由同级、邀请会检的。
检察长交办――
委托书或邀请函、聘请书,程序性审查――根据委托要求分别填写《委托检验鉴定书》、《委托现场勘检书》、《委托文证审查书》或《委托技术协助书》,并由技术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共同送检。外单位送检的应持有邀请函或聘请书。由内勤负责程序性审查。
技术人员审查材料,确定是否具备受案条件――内勤审查送检程序无误后交技术人员审查送检材料,根据查验结果和鉴定要求,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不具备受案条件――送检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检材和样本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受理时,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向送检单位送检人说明情况――
具备受案条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决定受理委托检验鉴定;2、根据客观情况建议送检人修改鉴定要求;3、要求送检人补充检材或样本。遇有第2、3、项情形时,受理案件,并向送检人说明理由。
委托人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受理案件后,由委托人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
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检案人(回避情形出现时、依法回避)――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检察技术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回避由主管副检察长决定;在做出回避决定之前,检察技术人员不得停止其承担的检验工作。
现场勘验――主要任务是: 1、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2、巡视现场,确定勘验范围、重点和顺序;3、客观、全面地记录现场原始状况4、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过程。
检验鉴定――检察技术人员应当了解案情,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就与检验鉴定有关的问题同办案人员一起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重新复验现场。技术人员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要求,完成检验鉴定工作。
文证审查――对象是起证据作用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记录、财务会计资料、视听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主要审查:1、送审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2、检验鉴定采用的方法、步骤及选用仪器是否合理;3、检验鉴定的结果或结论依据是否确实充分、科学可靠;4、送审材料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5、送审材料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诉讼程序。对涉及检验鉴定的送审材料,审查人应当明确提出同意原结论、不同意原结论或建议退回补充材料等三种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对其它送审材料应提出可否采用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技术协助――检察技术人员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使用照相、录像等技术手段固定、提取证据的工作。
制作法律文书――技术人员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检验鉴定文书及卷宗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格式规范、记述客观、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并由检验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有技术职称的署明职称,在文书编号处加盖检验鉴定专用章。一般应制作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检验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副本存档――检察技术部门留一份副本存档备查。
正本及相关材料发还送检单位(验收检材人签字)――正本、副本各一份交送检部门,应将送检材料全部退回送检单位,由验收检材人在《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中签字。需将送检材料留作样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的同意,商定留用的时限及保管、销毁责任,并在《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中注明。
鉴定人出庭――检验鉴定人接到人民的出庭通知,应按时到庭。庭审中,对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检验鉴定人应予以回答;对与检验鉴定无关的问题,检验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