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权利请求书 | |||||||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 |||||||
① 专 专 利 或 申 请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 申请日 年 月 日 | |||||
发明创造 名 称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对 年 月 日专利局发出的 ,请求恢复权利。 | |||||||
③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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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消除造成权利丧失原因的情况 已提交有关文件 已缴纳有关费用 | |||||||
⑤附件清单 | |||||||
⑥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 ⑦专利局处理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四、本表第③栏,应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五、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六、本表第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