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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信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5:31:03
文档

文化产业的信息

《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    2010年6月9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    数字展示:    600亿元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共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4批共204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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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    2010年6月9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    数字展示:    600亿元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共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4批共204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
《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

    2010年6月9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

    数字展示:

    600亿元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共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4批共204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充分发挥了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提高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2009年,这些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收入总额超过600亿元。

    亮点解读:

    欧阳坚(文化部副):

    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一方面存在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倾向,另一方面还存在着扶持引导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新华网天津12月9日电(记者周润健)文化部蔡武9日在天津说,“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技术创新、土地等方面的。

  蔡武在天津举行的第四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授牌大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完善法规体系,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他说,文化部将抓紧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争取把行之有效的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他介绍说,在税收方面,根据普惠制的原则,让税收惠及所有文化企业。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关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另一方面,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演出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等行业反映出的税负较高问题,认真加以研究,逐步完善相应的税收。

  在技术创新方面,将引导演艺、娱乐、艺术品、动漫、网络文化等行业开展“三网融合”技术应用,提高文化产业网络技术应用水平。鼓励建设网络文化一体化生产销售平台,扩大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美术在线和移动生产销售。加快演艺、娱乐、舞台装备等基础设施改造更新,鼓励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数字娱乐、音响、舞台技术装备。加强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力量,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重点项目包括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视频游戏软硬件研发系统、手机娱乐内容关键技术及典型应用支持平台、游戏开发和应用、数字音频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产业应用等。

  在土地方面,争取将文化产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国家土地许可范围内,争取优先保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同时对民营机构投资兴办剧场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调动各方面建设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的积极性。

关于深化文化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

  为深化文化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山东省印发关于深化文化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

  一、财政扶持

  1.2008年起,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即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按转制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化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二、税收优惠

  4.2008年12月31日前,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优惠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2008年12月31日前,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2004年1月1日起,对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对列入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6.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

  7.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税率由17%下调至13%。

  8.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市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市)、区及其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或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或先征后退。

  9.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市)、区及其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各级、、、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纸和刊物,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市)、区及其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3.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投融资和工商管理

  14.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5.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6.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具体办法按《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17.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18.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19.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20.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22.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23.对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在济南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济南”行政区划。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原单位名称可作为字号保留。成立文化产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到3个。

  24.实行宣传和经营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25.定期编制和发布依据《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认定的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2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由企业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资产管理和经营

  27.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比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宣传部门同意。

  29.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尽快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真正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30.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31.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改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五、土地扶持

  32.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优先提供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

  33.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按国家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34.文化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35.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改制后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36.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应依法给予补偿。

  37.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

  38.改企单位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按规定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9.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40.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除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

  41.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改企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改企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4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七、人才

  43.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

  44.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对发展文化产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5.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月26日,、省在济南南郊宾馆召开全省文化改革和文化产业振兴大会,学习贯彻关于深化文化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动员全省各级、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     为确保《意见》的可操作性,同时出台了4个配套文件:《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打造山东文化产业品牌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     打造文化企业名牌     为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产业品牌,山东省力争在3-5年内推出100个具有山东特色优势,品牌价值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品牌。     根据《关于打造山东文化产业品牌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重点,我省下一步将着力培育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打造一批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支持国有报业、出版发行企业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做强大众报业、山东出版、山东新华传媒等新闻出版发行企业名牌。     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给予重点文化产业品牌最大限度的支持。加大财政对重点文化产业品牌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植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好、核心竞争力强的名牌企业和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品品牌。     建立文化品牌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和推广活动,不断推出成长潜力大、社会责任强、最具影响力、创新力、竞争力的优秀文化企业品牌,表彰、奖励文化产业品牌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     大力推进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省文化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在建项目的内容、规模、发展前景,对申报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筛选、确立有影响、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全省重点文化产业名录,在、资金方面对其进行重点扶持。     支持出版发行单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以内容产业为主导,加快选题策划、印刷发行、仓储物流的软硬件建设,通过一批出版发行龙头项目建设,支持国有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发展壮大。     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去年的5000万增加到7000万,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逐年加大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统筹使用好省和各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好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分别提供的300亿元、50亿元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授信额度。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融资手段,壮大产业规模。     建设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根据《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将在3年至5年内建设年产值过百亿元的园区(基地)10个,过20亿元的园区(基地)100个。重点建设优势放大型、筑巢引凤型、存量盘活型三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3-5年内形成文化产业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互动发展的格局,构筑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高地。     为确保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科学有序建设、健康快速发展,省级重点园区(基地)将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按照规模、管理规范、特色等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省级重点园区(基地),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配套。省级重点园区(基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进行复审。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涉及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鼓励重点园区(基地)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采取贴息、补助、奖励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及跨地区整合。     实施文化产业发展十大行动计划。支持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推动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土地优惠,探索、创新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对经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照规定给予行业规费减免。对新创办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文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纳税人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税率。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文化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企业使用总部字号。积极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网点,开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支持文化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将拟上市文化企业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享受“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等扶持。     实施优惠的土地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中规定,凡列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把文化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留出用地空间。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打造现代、规范、科学的文化市场体系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培育大型文化市场主体,加快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按照规定使用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山东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扶持发展100个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比较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对文化产业中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予以扶持。     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坚持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带基地,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和基地。     积极开发数字出版业务,推动纸质有声读物、手机报刊、电子图书、网络出版物等新兴出版业态快速发展。加快发展户外新媒体等新兴业态,不断增强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推动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建设,鼓励电影院线、数字电影院线跨地区整合。加强以跨地区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和现代物流为特征的大型出版物流通体系建设,不断壮大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实力。     加强文化中介和行业组织建设,扶持画廊、书画拍卖公司等中介企业发展,成立山东省文化产业联合会。通过“文化节”、“文化周”、“文化年”、“电影周”、“全民读书节”、“大众艺术节”等多种形式,倡导和促进演艺消费、影视消费、图书消费。     鼓励文化企业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业营销网点,实现落地经营。加大与国外知名文化企业、文化机构的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宣传推介山东文化产品和服务,对重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在参展费、摊位费等方面予以资助,推动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在《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振兴的意见》中规定:要将文化产业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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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    2010年6月9日,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通知》指出,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不良倾向,一哄而上、盲目发展的问题比较突出。    数字展示:    600亿元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两批共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4批共204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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