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5:34:14
文档

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
推荐度: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年最新修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四十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第十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十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 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 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注册的人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十六)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2、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监理员上岗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程序变更后,还应将变更材料备份至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其监理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且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批准。

推荐类监理企业,每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均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重点监督管理类企业,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一般类监理企业,除推荐类、重点监督管理类以外的监理企业。

推荐类监理人员,每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重点监督管理类人员,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一般类监理人员:除推荐类、重点监督管理类以外的监理人员。

3、考核扣分以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 

7、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本市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市外监理企业在盐城市场1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本市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1年,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市外监理企业在盐城市场3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1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2年。

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测点部位和数量;对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测仪器检定情况、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情况、检测的方法和过程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旁站记录。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委托给1家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并委托该检测机构进行钢筋、混凝土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原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严格控制混凝土和砂浆质量。从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工程的砼和砂浆试块,必须实行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同一强度等级的砼和砂浆试件必须同时留置标养试件和同条件试件,标养试件可以在具备标养条件的施工现场养护,也可以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质检测单位养护,同条件试件应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结构实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楼面现浇板厚度必须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的部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建筑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分别不低于2.0毫米和1.4毫米。

五、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基桩静载试验检测数据实时远程传输及监控系统的桩基工程,除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外,将加大工程桩现场抽检数量,确保桩基工程施工质量。具体抽检数量:

1、单桩竖向抗压、抗拔或水平静载试验抽检数量:对单位工程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且不少于9根;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6根;

2、低应变法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内所有工程桩全数检测;

3、高应变法抽检数量: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5%,且不少于15根;

4、钻芯法抽检数量:单位工程内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少于30根。

未经检测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桩基子分部工程不得验收。

关于严格建筑用砂管理的通知

一、严禁使用海砂。海砂内含有海盐,其氯离子对混凝土中钢筋会造成严重腐蚀而导致建筑结构破坏

                                                                          

盐城市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材  料

 原则禁止龄期不足28天的砌块出厂。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停放期不应小于28天,不宜小于45天;混凝土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天。

  砌块强度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5.0。

第十四条  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当墙长大于5M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应增设高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混凝土砌块墙体可用4皮混凝土砖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宽度大于300mm的预留洞口应设钢筋混凝土过梁,并且伸入每边墙体的长度应不小于250mm。

第十六条  框架填充墙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或采用耐碱涂覆玻纤网格布防裂技术。

第二十四条  填充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框架柱与墙的交接处宜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高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嵌实。

 

 

文档

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最新修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