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教师职称评聘实施细则量化标准积分表
序号 | 项 目 | 细则量化标准积分操作 | 自 评 | 复评分 | |
得分 | 说明 | ||||
1 | 校 龄 | 每年计1分 | |||
2 | 职 龄 | 任现职以来每年计2分 | |||
3 | 学 历 | 申报职称必须达到合格学历,在学历合格的基础上,获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计2分。 | |||
4 | 荣 誉 称 号 | 任职以来获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等。按国、省、市(院)、校各级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获得由国家、省、市(院)其他部门和党派群团设立的单项评奖,则按相应等级折半计分,同一活动奖励不累计计分,只取最高分,最高计15分。 | |||
5 | 优 质 课 | 任现职以来获学科教学竞赛(包括说课、技能大赛、录像课等),按国、省、市、校各级分别计:一等奖5分、4分、3分、2分;二等奖、4分、3分、2分、1分;三等奖计3分、2分、1分、0.5分。同一竞赛,不累计计分,只取最高分,最高计20分。 | |||
6 | 论文、教学设计、教具及课件 | 教育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专指教科所、省教科所、省市教研及教育教学研究会)主办的评选活动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0.5分;同一活动和成果,不累计计分,只取最高分,最高计20分。 | |||
7 | 课 题 研 究 | 课题经本校备案、认可,出版且有省、市(院)各级课题管理部门检测者,对承担各级课题研究并有相关实验资料,中期监测,经验交流的主要负责人结题不论级别一律3分。所承担的课题结题并获奖的按国家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4分,三等奖13分;省级一等奖12分,二等奖11分,三等奖10分;市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6分;校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计。课题参与人员按二分之一计分。最高计20分。 | |||
8 | 发 表 文 章 | 发表文章指的是教学论文或课件、教学设计的第一作者。按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期刊、论文集每篇分别计:5、4、3分,最高分10分。同一论文发表和获奖不重复计分。 | |||
9 | 学 科 竞 赛 或 活 动 | 辅导学生获学科竞赛团体或个人奖项,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竞赛活动必须有教育部门的文件依据和经学校推荐的)。此项累计积分最高限额为6分,团体项目获奖奖分奖给项目的具体指导老师按上述标准加倍奖分。 辅导学生获音体美活动竞赛团体或个人奖项,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竞赛活动必须有教育部门的文件依据和经学校推荐的)。此项累计积分最高限额为6分,团体项目获奖奖分奖给项目的具体指导老师按上述标准加倍奖分。 | |||
10 | 教 育 经 历 | 在我校按任现职以来从事学校相关工作年限计算,每任学校行政人员,年级部成员,一年计1分,累计最高6分,班主任一年计4分,部门工作人同按年级部成员对待.经学校批准音、体、美、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老师所带的常规训练团队(要有训练计划和方案,训练记录,学生考勤、训练总结等),训练队人数在5人以上,带队训练时间为一年以上的按班主任工作经历计算。(取最高分,不重复计算)。教研组被评为校级优秀教研组,组长一次性奖励2分,累计最高2分。科室主管的工作获得市以上和教育行政部门专项集体荣誉的,科室主管奖励3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折半计算。指导青年教师(要有指导计划,指导记录,总结等),一次性奖励2分,被指教师获奖按相应获奖等级折半计算。 | |||
11 | 年度 考核 |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者得4分,在合格基础上获优秀一次(含一次)以上者得5分,不累计计分。 | |||
12 | 工 作 表 现 | 遵纪守法、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者得10分。有旷工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者,一票否决;教学常规(包括班主任工作)没按要求完成者一次或一例扣1分(以学校近一两年检查记载为依据);任现职以来,学期工作量不满五分之四者,每期扣一分;每年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事假累计在一周以上者,每年扣1分;每年病事假超过学校出勤制度者扣1分。不服从学校领导和部门工作安排的拒绝一次扣5分。 | |||
13 | 选 修 课 开 设 情 况 | 近五年来,选修课每学期满12课时或超12课时,计1分;不足12课时,0.5分;最高计10分;以教务核准课时为准。(因学校放假考试等因素造成的课时不足,按12课时计算。) | |||
14 | 高 考 成 绩 | 高考科目,达到省均分,计5分;超过省均分,计7分。非高考科目以全校教师平均分计算;最高计20分。 |
② 参评者必须取得高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