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南湘西吉首民政 时间: 2010-01-21 15:52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 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社会弃婴需要那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 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那些证明材料?
收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四)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
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5、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定“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五)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经过分别承担不同情况的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