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标签整体要求
表二、标签强制标注内容
表三、标签强制内容的具体标识要求
表一、标签整体要求
具体内容 | 具体要求 | ||
产品标签方式 | 可粘贴 | 粘贴、印刷、标识在包装上,但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加贴缺失信息可以去质监局打加贴报告,以防被撕掉遭恶意举报) | |
产品标签要求 | 标签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 ||
文字 | 中文 |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 |
外文(必须有对应中文) | 1、可以同时与中文用,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2、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 ||
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 可以同时与中文用,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 ||
文字高度 | 最大表面面积>35cm2 | 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
最大表面面积<=35cm2 | 没有上述要求。 | ||
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的食品或其包装的部分标签豁免 | 最大表面积<10cm2 | 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条形码) | |
禁止标注的内容 | 禁表示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 | 1、明暗示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非保健食品明暗示有保健作用 3、以欺骗或误导方式描述或介绍食 、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 5、有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的描述 、使用国旗国徽或人民币等标注 | |
含若干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 包装食品标识 | 每个包装的食品都应标识。 | |
销售单元外包装标识 | 含不同品种、多个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食品 | 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 |
外包装易于开启 | 可不重复标注 | ||
外包装能清晰识别内部个包装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 | 可不重复标注 | ||
外包装不易开启或不能清晰识别内部包装 | 要标注标签内容,且在标注净含量时,要标明规格 | ||
关于进出口产品标注 | 进口食品的标注要求 |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
进口食品生产者的标注 |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澳门、),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
出口产品 | 1、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
致敏物质标注(不强制) | 致敏物质作为配料 | 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
加工程序中加入致敏物质 | 宜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
标识的强制标注具体内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条形码;(十)营养成分表(有豁免,具体看下方内容) |
标签内容 | 具体情况 | 具体要求 | |
名称 | 标注位置 | 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国标、行标---没有则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在包装正面醒目标注后,包装背面是否标注不强制。 | |
进出口食品名称标签 | 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名称应为中文标识。出口预包装食品则按进口国相关规定等,若进口国没有相关要求,则应符合我国相关规定。 | ||
关于“新创名称”等的注意事项 |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
净含量 | 标示内容 | 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净含量:2克) | |
标示要求(约数) | 不能用约数来表示净含量(例:净含量:约2克 这种表述错误) | ||
最低高度 (2毫米) | <=50mg/ml,字符最低高度为2mm (2、50-200ml/g:3mm; 200-1000ml/g:4mm;1000ml/g以上:6mm) | ||
标注位置 |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注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注:符合这要求后,在其余地方多标注净含量并不违反规定) | ||
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大包装 | 大包装要标明净含量和规格(例:40克x5) | ||
生产日期 | 标注方式 | 若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 |
禁止要求 | 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但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 ||
成分或配料表 | 引导词 | 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若原料已变成其他成分(例如酒等发酵产品),可用“原料”“原料与辅料”标示 | |
配料书写顺序 | 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写,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
复合配料(不包括食品添加剂) | 应标示复合配料名称,并在括号内按递减顺序写明它的原始配料。但有例外,即已有相关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原始配料。 | ||
配料中 “水”的标示 | 若在食品制造、加工过程中,有水加入,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但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标示。 | ||
配料的定量标示示 | 强调某配料有或没有的标示 | 1、若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它的添加量或含量。 2、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或成分较低或没有时,应标示它的含量。 | |
名称中提及某配料的情形 | 在名称中提及某配料或成分而在标签上没有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它的添加量或含量。 | ||
生产者信息 | 一般情形 | 写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 | |
委托生产 | 则应写明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或者仅写明委托单位相关信息。(两者都写,或者只写委托单位) | ||
授权生产 | 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则应写明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授权单位相关资料并不强制要求写。 | ||
进口预包装食品生产者标识 |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澳门、),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 标识方式 | 自行加印(贴) | |
QS标示 | 可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 ||
条形码 | 必须标示条形码的产品(我公司的茶叶、月饼、奶茶等必须标注) |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 |
条形码放置位置 | 并未强制规定放置位置,只要遵循便于扫描操作和识别的原则即可。(首选位置:包装背面右下半侧) | ||
条形码放大系数(0.8-2.0) | 从被委托方拿到条形码后,不得任意放大缩小。 | ||
条形码放置数量 | 1、一个商品不能有两个以上代表不同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2、通常一个商品只放一个条码,但对于沉重、体积大、不规则等商品,可放置一个以上标示同一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 ||
申请8位代码的情形 | 一、包装很小 二、1)13位代码的条码符号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标签最大面积的四分之一或者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的 )商品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2 )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 | ||
营养成分表 | 不需要强制标示的食品 (不得有任何营养信息描述,否则仍需标注) | (1)生鲜食品; (2)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 (4)现制现售的食品; (5)包装的饮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茶叶属于这一类),具体可看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 | |
注意:豁免标签食品需标签营养成分表的情形 | 1.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 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2.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3.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 ||
强制标示内容 | 1)能量(千焦kJ)的含量值 2)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蛋白质(克(g))、脂肪(克(g))、碳水化合物(克(g))、钠(毫克(g)) 3)占营养素参考(NRV)的百分比。 | ||
标注可标示内容注意事项 |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具体例子见附件1 | ||
营养声明 |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 ||
营养素参考值计算 | 能量8400千焦;蛋白质60克,脂肪300克,碳水化合物60克;钠2000毫克 |
k小写,J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