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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04-304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0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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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04-304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目录1目的(1)2适用范围(1)3术语和定义(1)4管理职责(1)5管理内容(1)6附则(8)7其他(9)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管理体系文件1目的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的“三废”产生及排放,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三废”排放、治理以及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1工业“三废”:是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3.2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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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录1目的(1)2适用范围(1)3术语和定义(1)4管理职责(1)5管理内容(1)6附则(8)7其他(9)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管理体系文件1目的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的“三废”产生及排放,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三废”排放、治理以及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3术语和定义3.1工业“三废”:是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3.2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


目录

1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职责 (1)

5 管理内容 (1)

6 附则 (8)

7 其他 (9)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的“三废”产生及排放,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和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三废”排放、治理以及技术指标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三废”:是指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3.2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3.3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或环境的现象。

3.4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健康环保部职责

4.1.1 负责监督检查各中心对三废处理和排放的管理工作。

4.1.2 负责制定各装置污染源、预处理设施分级控制指标,并监督执行。

4.2 质量技术部职责

负责组织将“三废”控制指标纳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并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4.3 生产中心职责

负责本中心各装置分级控制指标的控制管理,并确保达标。

4.4 分析检测中心职责

负责公司环境监测分析、数据统计和上报。

5 管理内容

5.1 污水排放控制

5.1.1 清污分流实施要求R-H04-304 三废排放管理规定

(1) 生产区产生的污水按不同类型合理划分、建立排水系统,以处理设施为依据进行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和污污分治。

(2) 各生产区、罐区、装卸栈台围堰内地面雨水和罐顶雨水,原则上全部引进清净废水系统,并设置控制阀或雨污自动分流设施,一旦受到污染,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初期雨水应进入生产污水系统。

(3) 清污分流设施应列入装置或罐区巡回检查内容,对装置区或罐区的清污分流状况进行严格监控。

5.1.2 污水控制管理要求

(1) 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对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并进行控制。

(2) 各生产装置和污水预处理设施控制具体指标以设计值为依据制定,随着管理、技术水平的改进,公司将不断提高控制指标水平。

(3) 污水控制分析项目一般包括PH值、COD、NH-N及与生产工艺有关的特定污染物,分析频率应能满足环保管理的需要,对主要监控点每天应不少于一次;主要排污装置应安装流量计量设施。

(4) 分析检测中心应规范排放口标志。

(5) 各污水控制点分析结果,由分析检测中心水质环保分析站及时报告安全健康环保部和生产运营部。各有关中心接到超标通知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6) 装置向下游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分级控制指标,达不到的要通过严格管理或实施技术改造来实现达标。

(7) 生产装置排放的成份特殊或浓度较高的水污染物,应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安全健康环保部下达的环保控制指标后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8) 安全健康环保部对主要排污装置实行内部排污成本核算管理。

(9) 安全健康环保部建立月报、季报,将统计结果向中心反馈,并纳入HSE考核和装置达标考核。

5.1.3 装置开、停工及检修期间排污控制管理要求

(1) 设备倒空时所倒出的液体物料,能返回原贮罐的一律返回,不能返回的应排入规定(或指定)容器,以便回收利用。

(2) 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将其中的液体物料或溶剂退净后,方可吹扫和清洗;机泵管线类维修前,应首先回收其中的润滑油、密封用油和管线中的存油。

(3) 严禁将有害物料排向地沟或地面。所有因冲洗或蒸煮设备、管道而产生的污水,经分析检测中心监测合格后,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限流排入装置内工业污水系统,不得向清净下水系统排放。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公司

管理体系文件

(4) 清洗设备所用的酸、碱、抗蚀剂等化学药剂,要用专用桶装好,不得随意倾倒。废酸(碱)溶液须经中和处理并经安全健康环保部同意后才能排向污水处理装置。(5) 换热器检修清洗时,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换热器清洗场地的地点必须经安全健康环保部批准,场地的下水系统设施完善可靠。清洗污水排入相应的工业污水系统,禁止排入(或串入)明沟或其他专用沟渠(如电缆沟等)。

5.1.4 工业污水控制要求

(1) 包括机泵冷却水、水分离器排污水、容器冲洗水、地面冲洗污水、设备检修清洗污水等在内的污水均应送污水处理装置集中进行净化处理。

(2) 生产装置排入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业污水,均按本规定6.5条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控制。

(3) 装置排放的含硫(氨)污水应经过污水汽提净化处理,不得排入其它工业污水系统。

(4) 油品和其它液态化学产品(包括液态化学物料)贮存切水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尽量减少脱水带油或其它化学物质。

5.1.5 生产区域初期雨水进入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期干净雨水直接排出厂外;事故时消防污水进入事故消防污水池储存并能回送到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

5.1.6 油品或其它化学产品储运装卸台因装卸、清洗等操作产生的污水,经泵送入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排入工业污水管网。

5.2 污水净化处理、回用与达标排放

5.2.1 污水处理装置要合理调贮水质、水量,确保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在进水水质合格的基础上,出水应达到回用指标要求或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5.2.2 各生产装置的机泵冷却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化学品储罐切水等须全部送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

5.2.3 对达到回用标准的污水应尽可能予以利用,最大程度地提高污水回用率,节约新鲜水消耗,减少污水排放。

5.2.4 按照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5.3 水体污染事故防控

5.3.1 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水体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各类污水由于发生事故或操作失误时出现溢流、泄漏等情况时,出现无法控制或超标情况,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制定以下情况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外排污水超标和发生水体污染事故。

(1) 下暴雨,大量含有机化学品物料的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场,导致冒池时。

(2) 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事件,使用大量的消防水,形成瞬间大量污水溢流时。

(3) 上游装置有大量高浓度污水排出,冲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时。

5.3.2 各中心应根据本中心装置区的设计水量建设完善水体污染防控设施、措施,如设置事故及消防污水收集池(罐)、污染雨水收集池(罐)、超标污水外排截流闸板等具体设施和措施。

5.3.3 事故排放污水的处理原则:

(1) 事故排放污水中的物料能回收的应尽量回收。

(2) 事故排放污水宜在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装置时,可采用其它处理方法。

(4) 事故排放的污水能进行生物处理时,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对生物处理系统有毒性的事故排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5) 事故排放污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设置。

(6) 处理事故排放污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3.4 污水处理装置管理

(1) 污水处理装置生产运行、设备维护等管理同主要生产装置。

(2) 污水处理装置停运前,公用工程中心应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批手续,向安全健康环保部申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运。

5.4 环境监测计划及污染因子控制指标

5.4.1 分析检测中心必须依据此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完成公司安全健康环保部临时下达的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5.4.2 气化装置废水COD、NH3-N及MTO装置净化水COD控制指标,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执行公司下达废水排放管理考核细则。

废水排放环境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及控制指标表:

序号监测点监测项目

控制指标

(mg/L,PH值无单位)

分析频次

1 气化

PH 7-9

气化、MTO、污水处

理厂调节池和污水总

排口监测频次为1次/

天;其他装置排水根

据需要由安全健康环

保部临时下达监测任

务。

COD 730

NH3-N 800

2 MTO净化水 COD 1500

3 MTO雨水池 COD 200

4 烯烃分离 COD 200

5 PP/PE装置

COD 300 石油类 100

监测点 监测项目 控制指标 (mg/L ,PH 值无单位)分析频次 6

硫回收 PH 6~9 气化、MTO 、污水处理厂调节池和污水总排口监测频次为1次/天;其他装置排水根据需要由安全健康环保部临时下达监测任务。 COD 200 NH 3-N 1100 7 甲醇 COD

220 8

污水处理装置

调节池 PH 6~9 COD 600 NH 3-N 200 石油类 30 9 污水总排口 PH 6~9 COD 100 NH 3-N 15

石油类 5

硫化物 1.0

SS 70

5.5 废气排放控制的综合管理

5.5.1 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5.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5.5.3 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5.5.4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装置,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5.5.5 安全健康环保部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生产作业条件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5.5.6 安全健康环保部与生产指挥中心不定期对各生产中心废气排放及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6 正常生产期间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5.6.1 生产指挥中心应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努力实现各种燃料气体的产、用平衡。避免各种可燃气体的直排,减少通过火炬焚烧排放的可燃气体量。

5.6.2 各中心应开好气体脱硫、硫回收、烟气脱硫、除尘及恶臭气体净化等废气处理

5.6.3 各中心在装卸、输送挥发性的甲醇、烃类等物料时,应采用挥发气回收或密闭操作措施,尽量减少甲醇、烃类等有机气体向大气的排放。

5.6.4 各中心应做好本中心装置操作运行管理,实现平稳运行。在日常操作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减少各种有害气体通过设备管道及阀门的跑、冒、滴、漏,对泄漏点要及时进行维修。

5.7 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5.7.1 各中心装置开工期间用有机物料置换氮气时,应将废气排入火炬焚烧,或用冷冻、吸附、洗涤等办法回收或处理,避免直排大气污染环境。

5.7.2 硫回收装置停工吹扫时,应先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酸性气放火炬;酸性气等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可燃气体确需放火炬时,必须配烧足量的干气或天然气等燃料气。

5.7.3 各中心对所有可能排放气体污染物的装置停工吹扫时,应先采用小汽量吹扫,吹扫后的汽相引入火炬系统,然后再大汽量吹扫放空。

5.7.4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附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陕西公司安健环部和当地环保部门。

5.8 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管理

5.8.1 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设备维护等管理与生产装置相同。

5.8.2 废气治理装置和设施拟停运时,所在中心应填写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报安全健康环保部、机械动力部和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运。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向安全健康环保部申报,并由安全健康环保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9 废气排放控制指标及监测、统计与报告

5.9.1 分析监测中心应按计划完成公司废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完成各种临时性废气、大气环境的分析监测。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后按要求报送安全健康环保部并存档。

5.9.2 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废气污染投诉事件进行检查、落实并妥善处理,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当地环保部门汇报。

5.9.3 废气排放监测计划及控制指标

废气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厂界大气监测频率1次/半年(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各一次)。

监测点

监测项目及控制指标(单位:mg/m3)

SO2 NO X H2S烟尘粉尘非甲烷总烃甲醇 NH3

硫回收尾气550

MTO再生烟气120

热电锅炉烟气100 10030

无组织排放0.06 1.0 4.0 12.0

1.5 5.10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管理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5.10.1 推行清洁生产,合理选择和利用原、辅材料和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5.10.2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化害为利,能回收利用的尽量在公司内部利用,公司内部不能利用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5.10.3 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5.10.4 严禁将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处理、处置。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确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具备接收危险废物的条件和经营许可资质。公司部门签订了固体废物相关运输、处置、利用协议后,将协议复印件送交安全健康环保部留档,同时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向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5.11 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5.11.1 各中心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备案,需要对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由安全健康环保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转移。

5.11.2 公司内部转移危险废物执行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转移审批单,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使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5.11.3 各中心必须指定专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并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月报表的形式报送安全健康环保部。

5.11.4 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必须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部位及临时存放点设置醒目的识别标识牌。标识牌相关参数由危废产生中心提供,安健环部负责统一制作。

5.11.5 各中心要做好防止各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的应急方案。

5.11.6 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对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建立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时、详细、如实反映有关活动。

5.11.7 中心在非正常工况突发性产生危险废物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填写《异常作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时向安全健康环保部申报。

5.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

5.1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建档管理同危险废物的管理。

5.12.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要求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要公司内部转移时,应向安全健康环保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向公司外转移时,管理控制同危险废物。

5.12.3 公司内部负责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的中心,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固体废物除利用之外必须送到指定的灰渣场进行填埋处置,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13 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的制定和变更

5.13.1 生产中心根据各装置的基础设计、详细设计资料和国家有关“三废”排放标准制定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经生产指挥中心、安全健康环保部和质量技术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13.2 质量技术部组织各生产中心将批准的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纳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

5.13.3 国家的改变或经较长时间的生产实践,需要变更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时,由生产中心填写《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经生产指挥中心、安全健康环保部和质量技术部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质量技术部组织将批准变更的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纳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其批准文件送质量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各一份,一份由安全健康环保部备案。

5.14 制度执行与检查

5.14.1 各生产中心严格按批准的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控制三废的排放。

5.14.2 分析检测中心对各“三废”排放点进行分析,将监测数据报安全健康环保部和排放点所在的中心。

5.14.3 安全健康环保部根据监测数据与工业“三废”排放技术指标的符合情况,对生产中心进行考核。

5.14.4 质量技术部对列入装置运行控制工艺指标的“三废”排放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5.14.5 考核、奖励与处罚执行《事故管理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考核管理规定》。

6 附则

附录:

异常作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工业废水排放技术指标变更申请单7 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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