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职 责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指导、帮助基层调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通过“备案”制度注册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档案资料。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对严重违纪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对优秀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向上一级机关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和原则,向广大人民调解员讲解法律知识、传授工作技巧和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有效降低矛盾纠纷的激化率。
四、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丰富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提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协调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升水平。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向上级机关、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四、积极参加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五、协助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进行调解,法律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调解应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由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较为简单的可口头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应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一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二、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三、调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取:①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②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③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四、调解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并通知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五、结案 经一次或数次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一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根据调解结果作如下处理:①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项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起诉;②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为简单和能够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人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六、履行 ①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回访 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八、评比奖惩制度。坚持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并按评比结果兑现奖惩。
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
一、兼任
经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委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兼任人民调解员。
二、选举
由本村民区、居民区群众或者事业单位职工选举人民调解员,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职工工会换届选举的同时举行。
三、聘任
1、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司法所聘任;
2、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
二、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依靠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热情接待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争取矛盾不上交。
五、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